偷鱼被淹死:一个细节得出两份截然不同的判决
偷盗,自古有之,大家都知道这种行为不好,为人所不齿,但是就有那么一撮人,就是经不起诱惑,不管是好奇心也好,寻求刺激也好,爱占小便宜也好,看到别人的东西,总想变成自己的,今天就给大家说一个案例,因偷鱼被淹死,结果不但人死了,同行的人还被判了刑,可谓赔了夫人又折兵。
这个案例发生在广东某村,吴大爷是这个村的老门老户,为了增加经济收入,承包了个鱼塘,平时和老伴靠养鱼为生,怎奈现在人心不古,经常出现晚上鱼被偷的情况,于是老两口就每天半夜起来查看鱼塘。
有一天晚上,老两口还像往常一样半夜起来查看鱼塘,突然发现有几个男人在偷鱼,吴大爷赶紧拿起手电追赶,由于天比较黑,一行三人跑了两个,一个男的掉到了水里,看着另外两个人跑远了,吴大爷也不追了,回来追这个落水的。
看着这个落水的在水里,吴大爷就试图抓住他,期间还扔了两块石头,但是没有砸中他,两人僵持了一段时间,落水男子没劲了,没办法就爬上来了,吴大爷就质问他为啥来偷鱼,期间弄的很不愉快,气氛也很紧张。
后来,那两个一看少一个人,就又回头来找,看到吴大爷在质问他们的同伴,就赶紧过来营救,来营救男子的同伴推了一下站在池塘边的吴大爷,导致吴大爷碰到面前的偷鱼男子,两人同时掉到池塘,落水男子一直试图抓住老吴的胳膊,但吴大爷为了自救,推开男子,后爬上鱼塘。几分钟后,老吴大爷清醒,赶紧报警,和警方一起在鱼塘寻找偷鱼的男子,但是没有找到,次日,男子在鱼塘被发现已经死亡。
后该案件立案,警方通过勘验现场,确定鱼塘边有三个鱼竿,两双鞋,以及被偷钓的鱼,经鉴定价值24元。后经过侦查,得知掉到鱼塘淹死的是王某一,推吴大爷的是王某二,还有一个是未成年,另案审判。后吴大爷被警方逮捕,王某家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吴大爷赔偿各项损失。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吴大爷作为鱼塘的管理者,有救助的义务,王某一掉水后,没有进行及时救治,且还阻止其上岸,用石头砸;第二次和黎某一一起掉到池塘后,仍然没有进行积极抢救,导致被害人死亡,犯过失致人死亡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2年,赔偿被害人41433元。王某二在营救过程中,将王某一和吴大爷推下水,也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一审判决后,双方当事人都不满意,都提起了上诉,当然,最委屈的还是吴大爷,“他偷我的鱼,掉到鱼塘淹死,我没有罪!”开庭时,吴大爷委屈地说,吴大爷认为,他作为鱼塘的管理者,别人偷鱼,他有权利管,那是自己的财产,至于王某一的死,不是自己推进去的,是王某二推进去的,自己没有救治义务,也没有救人能力,所以不构成犯罪。 双方上诉后,案件进入二审程序,二审经过开庭后,认为吴大爷为了保护自己合法财产免受不法侵害,有权追赶偷鱼男子。其对王某一的行为应该分为两个阶段来看,第一个阶段,吴大爷目的是为了抓住黎某一,虽然使用了一定的暴力,但程度很轻,且后来安全上岸了,没有造成伤害;第二个阶段,吴大爷被推下水,作为人的本能,当然会自救,自救过程中推开王某一也很正常,且事后积极报警对黎某一进行抢救,所以不涉嫌犯罪。对于王某二,虽然盗窃的鱼价值仅24元,但事后为了抗拒抓捕,试图将吴大爷推进水里,涉嫌转化型抢劫。正如吴大爷说的,所幸自己爬上了案,否则到死都不知道是谁来了。所以二审法院改判吴大爷无罪,王某二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所以说,对于打官司,细节最重要,一个细节,可能给你带来牢狱之灾,也可能让你无罪释放,这点大家一定要牢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