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禁用药:铤而走险违规使用呋喃唑酮被判罚
2016年3月初,被告人梁某在喂养胡子鲶鱼(俗称“塘虱”)鱼苗过程中投放了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药物呋喃唑酮(俗称“痢特灵”),并把该批塘虱苗贩卖给在广州从化经营鱼苗场的邹某。该批次塘虱鱼苗经广州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所以及广东省绿色产品认证检测中心检验,均检出呋喃唑酮代谢物,检验结果为不合格。
案发后,被告人梁某被新兴县人民法院以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梁某也因此成为新兴县人民法院首个因用违禁药进行水产养殖被追究刑事责任的被告人。
新兴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庭长郭善伟介绍,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是指违反我国食品卫生管理法规,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行为。
郭善伟进一步解释说,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主要表现为两种行为:
一是行为人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行为。如果掺入有害物属于食品原料,如防腐剂等,则不构成本罪,如果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可定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至于非食品原料是否有毒、有害,要经过有关机关鉴定确定;
二是行为人明知是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而予以销售。即行为人虽未实施掺入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的行为,但他明知是有毒、有害食品仍予以销售。
查阅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显示,“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郭善伟说,被告人梁某在鱼苗养殖过程中,违反规定投放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药物,并将鱼苗销售,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法院遂依法作出“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的判决。
据悉,呋喃唑酮(俗称“痢特灵”)是一种硝基呋喃类抗生素,为广谱抗菌药。该药物残留会对人类造成潜在危害,可引起溶血性贫血、多发性神经炎、眼部损害和急性肝坏死等疾病。我国将呋喃唑酮列为禁止在食用农产品的种植、养殖、销售、运输等过程使用的药物。禁用于所有食用动物,包括水产养殖动物,然而,却仍有水产业养殖户铤而走险继续违规使用呋喃唑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