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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农村部答复有关严打电鱼违法行为建议

来源: 编辑: 时间:2022-10-18
农业农村部答复有关严打电鱼违法行为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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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29日,农业农村部网站公布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8053号建议的答复,回应了关于严厉打击电力捕鱼违法行为,切实保护渔业资源和水生态环境的建议。

答复表示,农业农村部高度重视对电鱼等违法捕捞行为的打击整治,将打击电鱼等违法捕捞行为作为各地各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和农业农村(渔政)执法机构的一项重要行政执法任务周密部署、抓紧抓实。自2018年以来,农业农村部每年将打击电鱼纳入“中国渔政亮剑”系列执法行动,并将打击电鱼作为黄河、珠江、淮河等内陆流域禁渔期管理的重要内容,打击电鱼管控形势稳步向好,并推动将打击电毒炸鱼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长江水生生物保护管理规定》等法律规章,推动打击电鱼工作常态化长效化制度化。今年年初《关于办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发布,也为依法依规打击电鱼、精准有效惩处违法捕捞行为提供了支撑,行刑衔接不断强化。 

农业农村部表示,下一步将联合有关部门继续加强对电鱼等违法捕捞活动的打击部署,一以贯之保持高压态势,严厉整治各类涉渔违法行为,坚决杜绝大范围、群体性电鱼现象,务实推动渔业管理秩序持续好转;推进健全《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度,持续开展各种形式的工作督导,推动执法队伍、工作体系和装备设施建设,指导督促各省区市严格落实好禁渔打非工作责任,营造安定有序的渔区环境。农业农村部还将加大与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的协作力度,强化源头治理和综合施策,全链条开展电鱼器具制造、销售、使用的打击整治;继续组织实施打击电鱼各类执法行动,指导各地建立健全政府主导、区域协作、部门协同、齐抓共管的打击电鱼工作格局。

以下为答复原文。 

您提出的关于严厉打击电力捕鱼违法行为,切实保护渔业资源和水生态环境的建议收悉。经商公安部、生态环境部、水利部、市场监管总局,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打击电鱼工作部署和行动组织 

电鱼是严重破坏渔业资源和水域生态环境的捕捞活动,威胁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是国家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的捕捞方法。我部高度重视对电鱼等违法捕捞行为的打击整治,将打击电鱼等违法捕捞行为作为各地各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和农业农村(渔政)执法机构的一项重要行政执法任务周密部署、抓紧抓实。自2018年以来,我部每年将打击电鱼纳入“中国渔政亮剑”系列执法行动,并将打击电鱼作为黄河、珠江、淮河等内陆流域禁渔期管理的重要内容加以体现,多层面强化打击电鱼工作部署。印发《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打击电鱼活动专项执法行动的通知》(农办渔﹝2018﹞71号),指导各地渔政执法机构加强与公安、海警、市场监管等部门协作,自2018年10月起至2019年11月止,开展为期一年左右的打击电鱼集中整治,坚决遏制电鱼活动多发频发态势。2019年11月,我部联合有关单位在江苏扬州开展电鱼公益诉讼案宣判活动,2020年10月联合公安部组织沿江14省市同步开展电鱼器具等非法捕捞船具集中公开销毁活动,发布“2021年1月湖北随州张某安在保护区使用电鱼方法捕捞案”“2021年5月北京密云水库杨某全团伙禁渔期使用电鱼方式非法捕捞案”等涉渔典型案例,指导地方加强对“电毒炸”及使用“绝户网”“三无船”进行捕捞等典型非法捕捞行为的查处力度,加强案件的公开宣判和案例发布,增强打击电鱼执法威慑力度。今年初,印发年度专项执法行动计划,围绕长江十年禁渔重大部署,针对电鱼等非法捕捞重点区域、重点时段,开展禁渔打非专项整治,确保禁渔令落实落地。据统计,2021年各地开展打击电鱼行动共收缴电鱼器具8566台(套),同比下降50.6%,未发生造成较大负面影响的组织化、规模性电鱼案件,打击电鱼管控形势稳步向好。 

下一步,我部将联合有关部门继续加强对电鱼等违法捕捞活动的打击部署,一以贯之保持高压态势,严厉整治各类涉渔违法行为,坚决杜绝大范围、群体性电鱼现象,务实推动渔业管理秩序持续好转。 

二、关于打击电鱼制度建设和责任监督 

近年来,我部通过加强制度创设、开展长江禁捕工作考核、组织内陆流域禁渔秩序评估、落实重大违法捕捞案件督办整治等措施,加大对各省区市打击电毒炸鱼等非法捕捞工作的一体化指导监督,着力压紧压实各方责任,推动打击电鱼工作常态化长效化制度化。推动将打击电毒炸鱼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长江水生生物保护管理规定》等法律规章,修订发布《渔业行政处罚规定》,增强依法依规惩治电鱼制度刚性。引入生态环保督察、河湖长制、领导干部审计等责任追究体系,完善长江等流域打击电鱼等非法捕捞工作的监督机制。多轮次开展督导检查、暗查暗访和随机抽查,定期开展长江流域重点水域“四清四无”回头看,督促各省市落实打击电鱼等禁渔工作重大政治责任。用好中国渔政服务平台,鼓励各地建立非法捕捞有奖举报机制,发挥反电鱼团体等社会力量作用,加强社会监督体系建设。各地积极应用小目标雷达、视频监控等高科技执法装备,强化渔业活动监管,做到早发现、早预警、早处置。完善公益诉讼生态补偿制度机制,印发《非法捕捞案件涉案物品认(鉴)定和水生动物资源损害评估及修复办法》(农办渔〔2020〕24号),联合公检法、生态环境等有关部门开展电鱼违法生态补偿公益诉讼,指导“2021年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马某州禁渔区内使用电鱼非法捕捞案”等电鱼案件涉案人员附带赔偿水生生物资源及其生境损害费用,增加电鱼非法捕捞违法成本,加大社会面警示宣传力度。出台《渔政执法工作规范(暂行)》(农渔发〔2020〕27号),推进渔政执法体系标准化规范化建设,并加大护渔员队伍建设运行管理力度,建优建强打击电鱼等非法捕捞行为的强有力工作队伍。 

下一步,我部将推进健全《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度,持续开展各种形式的工作督导,推动执法队伍、工作体系和装备设施建设,指导督促各省区市严格落实好禁渔打非工作责任,营造安定有序的渔区环境。 

三、关于加强部门协同和区域协作 

我部加强与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市场监管总局等部门协作,印发《关于完善长江流域禁捕执法长效管理机制的意见》,定期召开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执法监管专项部署会,推进部门间协同更加紧密,推动形成打击电鱼等非法捕捞集中整治长效机制。加强与水利部沟通协调,发挥河湖长制作用,在长江流域重点水域探索建立网格化管理模式。持续加大区域执法协作力度,指导建立辽冀鲁、沪苏浙、川甘青等渔政执法协作模式,推动建立长江禁捕15省市跨省交界水域执法合作机制。建立跨部门跨区域长江、珠江渔政特编执法船队,加强重点水域巡查监管。及时转办市场监管总局发来网上销售禁用渔具问题线索,督促有关地区就网上非法售卖禁用渔具开展集中约谈,清除非法捕捞源头隐患。今年4月,广东清远农业农村、公安等部门联合查处一起重大电鱼违法捕捞案件,并在央视《天网》栏目进行专题宣传报道。2020年年底,我部会同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联合印发《依法惩治长江流域非法捕捞等违法犯罪的意见》(公通字〔2020〕17号),最高法、最高检今年年初联合发布《关于办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2〕12号),为依法依规打击电鱼、精准有效惩处违法捕捞行为提供支撑,行刑衔接不断强化。 

下一步,我部将加大与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的协作力度,强化源头治理和综合施策,全链条开展电鱼器具制造、销售、使用的打击整治;继续组织实施打击电鱼各类执法行动,指导各地建立健全政府主导、区域协作、部门协同、齐抓共管的打击电鱼工作格局。 

感谢您对我部工作的关心,希望继续对三农工作给予支持。 

农业农村部

2022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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