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鱼塘偷钓被发现后逃跑溺亡,索赔不果上诉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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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2-10-18
湖北黄冈,三男子半夜偷摸到他人承包的鱼塘钓鱼,被鱼塘看护人发现,三人遂游泳逃跑,逃跑过程中一人不慎溺亡,其家属要求鱼塘承包人承担20%的责任。
2017年9月某日晚上9点,男子吴辰和两个朋友一起骑摩托车到他人承包的鱼塘钓鱼。为了不被鱼塘看护人发现,三人将摩托车停到离鱼塘600米远的路边,轻手轻脚地往鱼塘走去,而两个六十多岁的鱼塘看护人也确实没发现他们三人。
晚上11点,在吴辰他们钓了两个小时鱼后,两个鱼塘看护人终于发现了他们,三人想逃走,两个看护人不让,说等到鱼塘主过来再说,三人又说只钓了两条,愿意赔钱给他们,看护人不愿,仍说让塘主过来处理。
鱼塘后面有个水港,港边有大量的水草,加上双方人员之间还有一定的距离,三人便决定从水港游泳离开。
两个看护人发现他们不见也没有去找,而是返回屋里,并通知塘主不用过来了。
而这边的吴辰其实并不怎么会游泳,下水不久后就溺水了,同行人试图救他,但是没来得及,二人连忙报警。
在警方的调解下,塘主和两个同行人各承担丧葬费8700元。
1、吴辰的家属向法院起诉,要求塘主对吴辰的死亡承担20%的责任,赔偿173493.5元。
吴辰家属表示,看护鱼塘的两个老人拦住他们,对他们说“你们走不了了,我们的人来了”,这使得他们三人心生畏惧,才慌不择路,从水港游泳逃走。吴辰的死亡和看护人的阻拦、恐吓有直接关系,塘主作为雇主,应当承担责任。
2、塘主则表示:(1)他们三人当时实施的是盗窃行为,两位老人对上三个年轻力壮的小伙子,双方力量悬殊,两位老人没有威胁他们,没有实施任何过激行为,老人打电话让自己来处理是他们的职责。(2)看护人对他们没有救助义务,吴辰家属该向同行人索赔,他们之间有相互救助义务。
3、一审法院判决塘主承担20%的责任,吴辰死亡造成的损失为447665.2元,扣除已经支付的8700元,还应支付80833.04元,共计赔偿89533.04元。
一审法院认为:(1)看护人拦住三人后对他们的基本人身安全有相应的注意及救助义务。(2)看护人在三人消失后也没有寻找,而是直接通知塘主不用过来了,这有些不合常理,结合二人对鱼塘附近地形的熟悉程度,二人应该想到他们三人会跳水离开,二人在明知水塘周边可能有危险的情况下,直接离开,没有尽到相应的注意及救助义务,因此其雇主应承担相应责任。
判决出来后塘主不服,提起了上诉。
4、二审认为塘主无需承担责任,撤销了一审的判决,驳回吴辰家属的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理由为:
(1)吴辰三人侵犯了塘主的财产权,看护人发现后阻止他们三人离开,属于自救行为,在其过程中看护人也没有实施暴力等过激行为,因此其自救行为合法、正当。
(2)吴辰三人作为成年人,应当预见到深夜游泳的危险性,却仍选择游泳逃跑,并最终导致了吴辰的死亡,因此吴辰的死亡系他们三人自身造成的,和看护人的自救行为无关。
(3)结合案情来看,不应苛责两位看护人对吴辰游泳遇险负有注意和救助义务。两位看护人已经六十多岁了,当时又是深夜,水港边还长着大量水草,二人在不知三人去向且自身施救能力有限的情况下直接离开,属于正常情况,不应进行苛责。
(来源:裁判文书网,文中为化名,图源网络)
2017年9月某日晚上9点,男子吴辰和两个朋友一起骑摩托车到他人承包的鱼塘钓鱼。为了不被鱼塘看护人发现,三人将摩托车停到离鱼塘600米远的路边,轻手轻脚地往鱼塘走去,而两个六十多岁的鱼塘看护人也确实没发现他们三人。
晚上11点,在吴辰他们钓了两个小时鱼后,两个鱼塘看护人终于发现了他们,三人想逃走,两个看护人不让,说等到鱼塘主过来再说,三人又说只钓了两条,愿意赔钱给他们,看护人不愿,仍说让塘主过来处理。
鱼塘后面有个水港,港边有大量的水草,加上双方人员之间还有一定的距离,三人便决定从水港游泳离开。
两个看护人发现他们不见也没有去找,而是返回屋里,并通知塘主不用过来了。
而这边的吴辰其实并不怎么会游泳,下水不久后就溺水了,同行人试图救他,但是没来得及,二人连忙报警。
在警方的调解下,塘主和两个同行人各承担丧葬费8700元。
1、吴辰的家属向法院起诉,要求塘主对吴辰的死亡承担20%的责任,赔偿173493.5元。
吴辰家属表示,看护鱼塘的两个老人拦住他们,对他们说“你们走不了了,我们的人来了”,这使得他们三人心生畏惧,才慌不择路,从水港游泳逃走。吴辰的死亡和看护人的阻拦、恐吓有直接关系,塘主作为雇主,应当承担责任。
2、塘主则表示:(1)他们三人当时实施的是盗窃行为,两位老人对上三个年轻力壮的小伙子,双方力量悬殊,两位老人没有威胁他们,没有实施任何过激行为,老人打电话让自己来处理是他们的职责。(2)看护人对他们没有救助义务,吴辰家属该向同行人索赔,他们之间有相互救助义务。
3、一审法院判决塘主承担20%的责任,吴辰死亡造成的损失为447665.2元,扣除已经支付的8700元,还应支付80833.04元,共计赔偿89533.04元。
一审法院认为:(1)看护人拦住三人后对他们的基本人身安全有相应的注意及救助义务。(2)看护人在三人消失后也没有寻找,而是直接通知塘主不用过来了,这有些不合常理,结合二人对鱼塘附近地形的熟悉程度,二人应该想到他们三人会跳水离开,二人在明知水塘周边可能有危险的情况下,直接离开,没有尽到相应的注意及救助义务,因此其雇主应承担相应责任。
判决出来后塘主不服,提起了上诉。
4、二审认为塘主无需承担责任,撤销了一审的判决,驳回吴辰家属的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理由为:
(1)吴辰三人侵犯了塘主的财产权,看护人发现后阻止他们三人离开,属于自救行为,在其过程中看护人也没有实施暴力等过激行为,因此其自救行为合法、正当。
(2)吴辰三人作为成年人,应当预见到深夜游泳的危险性,却仍选择游泳逃跑,并最终导致了吴辰的死亡,因此吴辰的死亡系他们三人自身造成的,和看护人的自救行为无关。
(3)结合案情来看,不应苛责两位看护人对吴辰游泳遇险负有注意和救助义务。两位看护人已经六十多岁了,当时又是深夜,水港边还长着大量水草,二人在不知三人去向且自身施救能力有限的情况下直接离开,属于正常情况,不应进行苛责。
(来源:裁判文书网,文中为化名,图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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