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假买假≠商家欺诈 以此索赔不可行!
网购后发现商品与宣传不符,消费者再度下单购买相同商品,针对第二件商品,还能以欺诈为由主张三倍赔偿吗?今天,北京互联网法院用一个案例来跟大家聊聊,其中涉及的法律问题。
案情回顾
2021年3月26日,原告李某在被告某公司经营的网店花费758元购买了一台平板电脑。收货后,李某又于3月29日在该店下单购买第二台同款平板电脑。李某主张,其收到平板电脑后进行使用,发现程序运行非常卡顿,检测后发现平板电脑实际配置的CPU型号、内存类型均与店家的宣传严重不符,某公司的行为构成欺诈,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某公司对两台平板电脑退货退款,并按照货款的三倍金额进行赔偿。
法院经审理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构成欺诈必须具备以下四个条件:一是欺诈的故意,二是欺诈行为,三是因欺诈而产生错误认识,四是因认识错误而为意思表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对欺诈、胁迫、恶意串通事实的证明,以及对口头遗嘱或者赠与事实的证明,人民法院确信该待证事实存在的可能性能够排除合理怀疑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根据该条的规定,对欺诈等事实的证明应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
对于李某购买的第一台平板电脑,实际配置的CPU型号与内存类型与店家宣传严重不符。店家的虚假宣传使得李某在购物时对选购的平板电脑配置产生错误认识,从而购买了第一台平板电脑,某公司的上述行为构成欺诈。故对于李某要求某公司对第一台平板电脑退货退款、三倍赔偿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对于李某购买的第二台平板电脑,据购买记录可知,李某在购买第一台平板电脑并收货后才购买了第二台。因此,对于第二台平板电脑存在的实物与宣传不符的问题,李某具有较大的认知可能性。因此李某对于其因陷入错误认识而购买第二台平板电脑这一事实的证明无法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故对于李某要求某公司就第二台平板电脑进行三倍赔偿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但由于商品与宣传不一致违反了合同约定,故对于李某要求某公司对第二台平板电脑退货退款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裁判结果
北京互联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某公司向原告李某退还货款1416元,同时原告向被告退还所购买的两台平板电脑。由于被告某公司在第一台平板电脑交易中的欺诈行为,被告某公司赔偿原告李某2274元。
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提示
北京互联网法院法官曾智湄
由于线上购物无法使消费者在挑选阶段直接接触到商品,虚假宣传行为时有发生。若商家的虚假宣传行为构成欺诈,消费者便可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主张三倍赔偿。因此,商家在进行商品宣传时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如实介绍商品的质量、性能等情况,不得采取欺骗或者其他违背诚实信用的方式,诱使消费者在不了解商品真实情况下做出交易决定。
与此同时,部分消费者在明知商品存在虚假宣传等问题的情况下,仍购买商品并主张获得赔偿,因消费者此时未陷入认识错误,故无法认定商家构成欺诈,消费者的赔偿诉求无法得到法律支持。因此,消费者亦应诚信购物,不应心存侥幸,通过“知假买假”索取赔偿并非可行之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