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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市售农药超标韭菜2.5公斤,货值10.45元,被罚

来源: 编辑: 时间:2022-10-18
超市售农药超标韭菜2.5公斤,货值10.45元,被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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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19年11月15日,河南濮阳县某镇的张丽(化名)从菜市场购买了2.5公斤韭菜,并在自己经营的超市出售,每公斤售价4.18元,货值10.45元。

当天,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超市销售的韭菜进行抽检。经检验,认为销售的韭菜农药残留量超标,不合格。

2020年4月,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张丽作出罚款5万元,并没收违法所得10.45元的决定。

张丽不服,把市场监督管理局起诉到了法院,请求法院撤销处罚。

【双方观点】

张丽认为:

她是经营者,不是生产者,一个普通人未借助仪器的情况下,检查不到韭菜中农药是否超标,主管部门应从源头进行堵漏,不应对无过错的人进行处罚

她仅采购了2.5公斤韭菜,销售数量少,售出后未收到客户投诉,未造成实际危害后果,对她的处罚违反过罚相当原则;

韭菜属于农业初级产品,《食品安全法》第二条规定,农业初级产品的质量安全管理适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而市场监督管理局直接适用《食品安全法》进行处罚,属适用法律错误。

而市场监督管理局则认为:

韭菜农药严重超标,食用后将会给人体造成严重的健康危害。张丽在购进该批韭菜的时候,没有向供货商索要供货者许可证等其他合格证明文件,也未对货品进行任何形式的查验,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的规定。

《食品安全法》第二条第二款明确规定:“食用农产品的市场销售,应当遵守本法的规定”。张丽从事的是食用农产品的市场销售而不是种植生产,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管理范围,应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罚款5万元完全正确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

濮阳县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中,张丽从菜市场购进韭菜2.5公斤并进行销售,采购数量较小,且其仅是个体经营者,要求其在菜市场采购时索要检验合格证明,既不现实也不符合菜市场的交易习惯。

经营者在菜市场购买蔬菜更主要是依照日常经验判断农产品的新鲜度、完好性,以确定农产品是否合格,已尽到进货查验义务

张丽在进货时不可能知道韭菜存在不合格的情况,其对销售的韭菜存在农药超标并无过错,且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说明了其进货来源,符合《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之规定。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本案中,张丽购进韭菜2.5公斤进行销售,采购数量较小,涉案货值仅10.45元,属于违法行为轻微。

从本案行政执法过程来看,市场监督管理局并未给予张丽及时纠正违法行为的机会,且无证据证明销售的韭菜造成了危害后果,故可不予处罚

综上,一审法院判决:撤销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一审宣判后,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法院判决不予行政处罚错误,上诉到濮阳市中级法院,请求撤销一审判决。

二审法院:

濮阳市中院审理后认为,超市虽然说明了韭菜的进货来源,但未依法履行进货查验等义务,未提交供货者许可证和合证明文件,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可以免于处罚的情形

一审判决认定超市经营者在进货时不可能知道韭菜存在不合格情况,对销售韭菜存在农药超标无过错,符合免于处罚情形理由不当,应当予以纠正

但超市从菜市场上购进韭菜2.5公斤并进行销售,采购数量较小,涉案货值仅10.45元,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市场监管局对其作出罚款5万元的处罚决定,处罚幅度过高,显属不当

遂判决:撤销原罚款5万元的处罚决定,责令市场监督管理局重新作出处罚决定。



超市售农药超标韭菜2.5公斤,货值10.45元,被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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