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自抽取他人鱼塘水导致鱼被偷 法院:赔偿损失
未经他人同意,擅自用水泵抽取他人鱼塘里的水,抽水结束后,未将水泵拿走,导致第三人利用水泵将鱼塘水抽干,鱼偷走。近日,广德市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该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
徐某承包了某村几亩鱼塘养鱼,承包期为2020年3月至2023年2月底。2021年8月,张某因其经营的家庭农场需要用水,在未经徐某同意的情形下,擅自用水泵在徐某承包的鱼塘内抽水,两天后抽水结束,张某又未将水泵拿走,他人利用张某留下的水泵将徐某承包的鱼塘里的水抽干,并将鱼塘里的鱼全部捕完。徐某认为张某擅自抽水又未将水泵拿走的行为造成了其财产损失,遂将张某告上法庭,要求其赔偿损失25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虽然原告徐某养的鱼系他人利用被告张某留下的水泵将鱼塘里的水抽干后抓走,抓鱼的人是直接侵权人,但被告张某在未经徐某的同意下,擅自用水泵在徐某承包的鱼塘内抽水,抽水结束后又不将水泵拿走,从而为他人抽水抓鱼提供了便利,其主观上具有过错,应当对徐某的损失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徐某提出的其财产损失为25000元左右的主张,因未提供证据证明,不予支持。根据张某的过错程度、徐某承包鱼塘的面积及时间长短等因素,法院遂依法判决被告张某赔偿原告徐某财产损失3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