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断电促征拆?确认违法没疑问!
科技迅猛发展的今天,电对于大家越来越重要,现代人肯定无法想象有一天离开了电该如何生活。断了电的房屋基本不具备居住条件,行政机关也抓住了这一关键,在征收过程中,断电成了逼迁中不可缺少的手段。面临此种情况,很多被征收人可能会选择妥协,以低于合理补偿的价格尽快签订补偿协议,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就此遭受到了不同程度的侵害。那么,征收过程中的断电行为是否可诉?责任主体又是谁呢?
下面我们来看一下近期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杨念平律师团队代理的一起案件:
委托人黄先生等人均是周口市A区某小学的退休教师,早年,学校建了新的办公室,学校领导为了解决外地教师和本市无房教师的住房问题,将闲置的旧办公室分配给黄先生等人居住。
1998年,因房屋年久失修导致不能满足居住条件为了保证住房安全,经学校领导班子决定,由黄先生等人每户集资2万元进行集资建房。
在2012年,委托人等人为了改善居住环境加盖了第2、3层,当时城管局已经针对此次加盖行为作出了罚款处罚。
并且据委托人陈述,其他与黄先生等人相似情况的学校教职工均已办理了各自房屋的产权证。黄先生等人亦多次向相关部门提出申请,但因该校自身管理原因,迟迟没有解决黄先生等人办理房屋产权证的申请。
2021年5月12日,A区政府向国网周口供电公司作出《关于对A区B办事处部分区域配合停止供电的函》,该函表示根据项目建设需要,将委托人黄先生等人所有的房屋和附属物进行拆除,要求国网周口供电公司于2021年5月15日9:00对上述拆迁区停止供电。委托人的房屋也因此遭供电公司停止供电。
随后,黄先生等人通过多方咨询,最后委托了杨念平、李群杰律师代为处理案涉房屋的征收事宜。
杨念平团队律师通过分析认为,在征收拆迁工作中,停水、停电等行为属于工作的一部分,作为供水、供电等企业作出终止相关服务的行为仅是辅助或者配合行政机关完成征拆工作,实施该行为不属于其真实意思表示,造成的法律后果也不应当由其承担,而应当由作出指示命令的行政机关来承担。
行政机关通过行政命令/行政强制的形式通知相关企业采取停水、停电等措施改变了当事人与供水、供电等企业的权利义务关系,对当事人的实际生活产生了影响,属于独立的行政行为,具有可诉性,因此区政府具有诉讼主体资格,应当对强制断电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另外,《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
《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不得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
因此黄先生等人在律师的指导下提起了行政诉讼,请求确认区政府强制断电的行为违法。
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周口市A区政府通知国网周口供电公司停止向委托人黄先生等人涉案房屋供电后,后续并未实施强制拆除房屋行为,且该停电行为直接影响委托人黄先生等人的生活,对黄先生等人权益造成直接影响,具有可诉性。
且行政机关通过断电以求达到征收目的的行为属于违法。因此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8月24日作出判决:确认周口市A区人民政府对委托人所建设房屋停止供电行为违法,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了维护。
律师要在此强调的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在征收主体未依法给予被征收人补偿安置之前,应当保障被征收人基本居住条件,满足其基本生活需求,而不能通过施加影响,以停水、停电等方式侵害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否则该行为将被确认违法。因此,当您遇到这种情况后不要慌张,要积极寻求法律专业人士的帮助,用法律之盾守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