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两男子下河网鱼溺亡 家属向水务部门索赔
2020年,四名男子在广州市白云区人和大桥拦河坝下游(流溪河)网鱼,其中两人不幸溺亡,两位死者的家属直指水域管理单位在开闸放水前未进行预警以致事故发生,要求区、市两级水务部门、流溪河办公室及当地镇政府赔偿死亡损失181万元及142万元。
12月6日,从裁判文书网获悉,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当事人下水期间河水并无暴涨现象,在水流较急、对水文情况不熟、不会游泳等情况下,仍拖网进入河道,应当自负责任。一审后,死者家属分别提起上诉,日前,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均判决驳回。
▲流溪河白云段(资料图)
两男子下水捕鱼溺亡
判决书显示,事发地点位于白云区人和大桥拦河坝下游约300米处,该处属流溪河天然河道。人和拦河坝水闸承担调节流溪河白云段上游水位的功能,由白云区水务局下属的人和拦河坝管理所负责管理。
2020年6月27日,由于上游调节水位需要,拦河坝在凌晨1时至13时期间开启多个闸门放水。13时至15时期间,由于闸门持续放水,河道水流较湍急。
当日午后,刘某、齐某等一行六人共四男两女驾车行驶至流溪河东岸,六人下车后沿案发河堤的步梯到达河边。13:20许,数人通过堤岸的缺口下到沙洲并在边缘涉水行走观望。一小时后,刘某、齐某等四名男性脱去上衣,从岸上拖带一张20余米长的渔网到沙洲准备下水捕鱼。
在拖网过程中,刘某、齐某及另一刘姓男子从沙洲边缘往河道中央行走,由于淤泥较厚等原因,三人先后没入水中遇溺。其中刘姓男子紧紧抓住渔网,被岸边友人拖出水面获救。与此同时,友人高声呼救,“有谁会游泳,下去救救他们呀!”然而事发突然,周边群众也无人下水施救。次日,刘某和齐某的尸体在下游被打捞上岸。
一审时,刘某、齐某的家属以事发水域的管理单位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即没有设置安全警示牌、没有在开闸放水前进行巡查警示、没有阻止行人游客进入河道等为由,要求白云区水务局、广州市水务局、流溪河办公室、人和镇政府分别赔偿死亡损失1814640元及1427775元。
争议:是水流暴涨还是水位稳定?
诉讼期间,白云法院对现场进行了勘验。据勘验结果,河岸边缘部分区域设有铁丝网,但有部分铁丝网存在缺损,刘某等人即通过步梯下到河边,并从缺损的铁丝网处进入河道;案发堤岸地面、车道两侧、防洪堤顶部的石墩均书写了“水深危险,禁止游泳”“水流湍急”等警示标语;两人溺水的区域有较厚的淤泥沉积。
根据判决书记载,公安机关在事发后曾传唤两名同行女子询问调查,两人均陈述刘某、齐某等人下水捕鱼后,由于水闸突然放水,被卷进暗流旋涡溺亡。其中一女子在出庭作证时称,一行六人因工作原因从佛山驾车途经事发河堤,从树林中捡拾到废弃渔网欲下水捕鱼,下水的几个人均不会游泳,由于水闸突然放水,水流暴涨,刘某和齐某被卷入漩涡溺亡。
不过,前述证言与人和大桥拦河坝数据管理分析系统的数值并不一致。数据显示,下游水位在事发前后(即13时至15时)稳定在0.61至0.71米之间,并未出现水流暴涨等情况。
白云区水务局在一审时辩称,其下属的人和拦河坝管理所设置了多处警示牌,已履行安全保障义务,且事发地并非该局管理范围。同时,拦河坝在事发时并未突然开闸加大流量。广州市水务局则称其不是水闸具体管理单位,不应成为被告。流溪河办公室和人和镇政府均称其不是适格被告。
法院:忽视风险贸然下水自负过错
白云法院一审认为,本案属侵权责任纠纷,争议焦点在于白云区水务局、广州市水务局、流溪河办公室、人和镇政府是否有侵权。
法院指出,事发当天,人和拦河坝从凌晨开始持续开闸泄水,在当事人下水捕鱼前,水流湍急且稳定,并无水流暴涨等情况。刘某及齐某在水流较急、对水文情况不熟、不会游泳、且并非专业渔民的情况下,还拖着20余米长的渔网进入河道,忽视种种危险因素,自甘风险贸然与人拉网下水捕鱼以致事故发生,应当对事故的发生承担全部过错。
同时,事发的流溪河道属于天然河道,不应该且客观上也没有条件全封闭管理。现场多处设有警示牌,一般人只需稍加注意即可发现警示标语。当事人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识别风险,铁丝网的缺失并非其忽视风险的理由。
因此,死者家属主张白云区水务局无预警开闸放水,广州市水务局、流溪河办公室和人和镇政府未合理维护河堤防护设施等意见,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要求赔偿损失缺乏理据,白云法院不予支持。
一审判决后,两名死者的家属分别提起上诉,各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均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来源:新快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