胜诉:承包山地经营果树15年,配套房屋被当违建
在一个案件中,当事人刘某依法承包山地用来种植经营果树,之后为承包经营管理需要建设了房屋,前后经营了15年都没有任何有关部门将该房屋认定为违建、也未受到任何处罚,结果到了2016年因规划变更而被当做违建强拆,这合法吗?并不!下面就带大家了解一下本案的具体情况。
一、案情简介
2000年,刘某依法承包了广东省惠州市惠东县某村一处山地,面积为100亩,刘某在该山地经营种植果树,为便于管理、仓储、看护,刘某在山上建设了200平方米的房屋。2019年,当地拆迁部门(水务部门)对涉案房屋进行调查,发现涉案房屋距离水库50米,拆迁部门指出2016年时涉案地块已被划入饮用水源保护区,刘某建设涉案房屋前未经过批准,该房屋系违建。2019年7月,拆迁部门将涉案房屋全部拆除,刘某财产遭受了严重损失。刘某不服,依法委托蓝秦律师,对本案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拆迁部门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二、案件分析
刘某的房屋建设于2000年,用途系为了经营管理承包山林所用,系合法建筑,虽然2016年涉案房屋所在地被纳入了饮用水源保护区,但该规划变更的时间是在刘某建房15年之后,涉案房屋不符合规划并非刘某过错,且拆迁部门也未将划定水库的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向社会公示,更为重要的是,涉案房屋及附属设施从建设开始直至被调查期间,间隔时间长达十余年,期间从来没有任何政府部门或者个人提出异议,更没有任何部门认定该房屋系违建。
因此,拆迁部门强拆涉案房屋的行为违法,应依法对刘某进行国家赔偿。
三、法院判决
1.确认强拆部门强拆涉案房屋的行为违法;
2.判决拆迁部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赔偿刘某60万元。
四、案件总结
本案中,拆迁部门强拆刘某房屋前,未依法保障刘某陈述、申辩的权利,程序上严重违法,而从实体上看,拆迁部门将涉案房屋认定为违建也是错误的,刘某建房在前,规划变更在后,“法不溯及既往”,拆迁部门用后变更的规划去评价先前的建房行为,是错误的。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四条规定,拆迁部门的违法强拆行为对刘某的财产造成了严重损害,应当依法对刘某承担赔偿责任。刘某从房屋被当做违建强拆没有补偿,到最终确认拆迁部门强拆违法拿到60万的国家赔偿,刘某通过法律程序成功维护了自身的合法权益。
征地拆迁维权,是一个复杂系统的工程,不仅要关注各种维权程序的期限问题,还要对提起何种法律程序进行仔细甄选,通过法律手段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