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商标法的角度看 “青花椒”商标
从商标的审查审批及执法角度看: “青花椒”作为餐饮食物制作的原料名称,该文字用于餐饮上,特别是用于与“青花椒”相关的餐饮服务上,根据《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规定,不具显著性,纯文字的意思及内容并不能获得商标专用权,不能对抗公众对青花椒内容意思的合理使用;即使标志含有图形等具有显著性向申报的时候也要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对该文字声明放弃专用,不能对抗公众对青花椒内容意思的合理使用。
用于非“青花椒”关联的餐饮服务上容易使消费者误认为商品服务的质量等特点与青花椒相关而实际上并不相关具有欺骗性,即符合《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 ”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规定,绝对的禁用,国家知识产权局也已公布《商标一般违法判断标准》进行处理,已经注册的,依照法律规定,商标局可依职权宣告无效,其他人可以提无效宣告;继续使用,按《商标一般违法判断标准》的“第十六条 负责商标执法的部门发现已经注册的商标涉嫌违反《商标法》第十条规定的,应当逐级报告国家知识产权局,由国家知识产权局按照规定程序依法处理。
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决定生效后,“商标注册人或者他人继续使用该商标的,负责商标执法的部门应当依法查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