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高院发布长江保护典型案例:吃掉一条中华
3月1日,是《长江保护法》正式施行一周年的日子。一年来,江苏全省法院综合运用刑事、民事和行政手段,保护长江干流以及长江流域重要水系生态环境安全,共审结涉长江流域环境资源类案件1804件。当天,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八起长江保护典型案例,涵盖危害珍贵野生动物、非法捕捞、非法采砂、污染环境等多个方面。
捕获中华鲟卖不掉自己吃,获刑一年四个月处罚金2万元
2021年3月,李某某等人在长江口附近海域实施非法捕捞鳗鱼苗等水产品过程中,捕获中华鲟一条。李某某辨认出该鱼为中华鲟但未采取任何保护措施,在联系出售不成后,李某某将鱼身分割成数块带回住处烹饪食用。经鉴定,该鱼为中华鲟,系约5龄至6龄幼鱼,整体价值约为19万余元至37万余元,非法捕捞使用的渔具为单桩框架张网,最小网目尺寸为1.69mm/目。
如皋市人民法院认为,李某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非法捕捞致一尾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中华鲟死亡,其行为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法院依法判处李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
据介绍,中华鲟在自然状态下数量极少、濒临灭绝,被誉为“鱼类活化石”“水中大熊猫”,系我国一级保护动物。该案判决对于维护长江水生生物多样性、落实“长江大保护”战略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本案彰显了人民法院严厉打击长江非法捕捞的坚定决心,有效引导社会公众树立依法保护、积极救助长江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意识。
为非法采砂当“保护伞”,获刑三年半处罚金25万元
2020年10月至12月期间,毛某利用其担任靖江市水政监察大队副大队长的职务便利,为朱某某等人在案件处理、工程监管、提供信息等方面谋取利益,先后多次收受他人财物共计32.2万元。在此期间,毛某明知朱某某等人利用改装的“三无”采砂船在靖江、如皋交界处长江水域非法采砂,仍向朱某某等人泄露值班巡查、专项整治行动等信息,帮助其逃避处罚。此举造成6.6万余吨江砂被盗采的严重后果,涉案江砂价值315万余元。
如皋市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毛某的行为构成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和受贿罪。结合坦白、积极退赃等情节,对其数罪并罚,因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25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5万元。
据介绍,本案为严惩环境资源违法犯罪“保护伞”的刑事案件。长江非法采砂严重影响河势稳定,危及防洪、供水、航运和基础设施安全,危害生态环境。坚持对盗采江砂违法犯罪“保护伞”依法严惩,彰显了法院严厉打击非法采砂等相关破坏环境资源违法犯罪活动的决心,同时也警醒相关人员筑牢廉政防线,依法规范履职,提升维护长江生态环境意识。
两车相撞硫酸泄漏污染水土,法院厘清环境侵权责任
季某某驾驶制动不合格、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重型半挂车,沿南京绕城高速公路由南向北行至长江四桥区域龙袍收费站内广场匝道处,遇情况未能采取有效制动措施,撞击前方同车道内赵某某驾驶的重型罐式半挂车,致该车内所运载的硫酸泄漏到邻近的路面、泥土及水塘中,造成附近水体及土地受到污染。
经交警部门认定,在这起交通事故中,季某某承担全部责任。南京某大桥有限责任公司委托环境修复公司进行环境污染应急处置,并支付费用29万余元。该公司起诉要求两名驾驶员各自所在的公司支付环境修复费用。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赵某某不承担事故责任,但其所在公司未依法履行日常运营安全防护职责,上路前未按规检查车辆配载的紧急切断阀能否正常使用以及是否处于关闭状态,导致车辆被撞击后紧急切断阀无法有效阻止运载的硫酸泄漏,造成环境严重受损。事故发生后,赵某某以及押运员李某某亦未采取任何紧急救助措施,导致损失严重扩大。
玄武法院根据两家公司各自应承担的环境侵权事故责任比例,一审判令季某某所在公司的保险公司赔付20万余元。一审判决后,两家保险公司提起上诉,南京环境资源法庭二审维持了原判。
据介绍,本案由于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企业操作失范,导致运载的危险品在交通事故后发生泄漏,对长江流域环境产生严重污染后果。法院通过案件审理厘清环境侵权责任,明确赔付义务,助力最大化修复生态环境,对促进危险品运输企业加强安全管理具有较强的警示意义。
(扬子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