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大足:倾倒140吨废碱水致鱼死亡 三男子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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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2-10-18
倾倒百余吨废碱液,造成学校附近草木死亡、鱼塘污染,重庆男子吴某、杨某、张某因污染环境罪,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10个月至1年10个月不等。
近日,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公布的(2021)渝0112刑初138号刑事判决书(以下简称:判决书)披露了该污染环境案的详情。
判决书显示,公诉机关指控,2011年,吴某成立个人独资企业重庆市大足区春泽竹制品加工厂(下称:春泽竹制品加工厂)。经营至2020年3月,吴某与他人合伙经营该厂,从事竹浆加工生产,同年5月因不符合环保条件而关停。由于工厂在生产期间需使用碱水对竹片进行浸泡,因此关停后留存大量废碱液。同年7月,该厂废碱液外泄,致使附近鱼塘内的鱼死亡,吴某等人进行了赔偿。
2020年8月,杨某得知春泽竹制品厂要处置废水后,通过张某联系到吴某,吴某遂以每吨150元的价格将废碱液交由杨某倾倒处置,并与其签订了虚假的《废碱水买卖合同》。其后,杨某邀约张某与其共同倾倒废水,约定利润平均分配。
2020年8月28日至9月1日晚,杨某驾驶加装有水箱的轻型仓栅式货车,搭载张某,连续4日在夜间前往春泽竹制品加工厂,由吴某将废碱液交付给杨某,而后由杨某、张某将废碱液运输到位于重庆市龙水湖育才中学附近的高坡村征地区域进行倾倒,共计倾倒20车约140吨废碱水,造成附近草木死亡、鱼塘被污染的后果。事后,吴某支付给杨某处置费共2万元。
经大足区生态环境监测站对春泽竹制品加工厂内废碱液的监测,大足区生态环境局认定该废碱液属于《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明确的危险废物。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另查明,案发后,相关部门在现场进行了应急处置,确保了下游濑溪河的水质安全。2020年12月25日,三名被告人与重庆市大足区生态环境局达成《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杨某、张某违反国家规定,倾倒危险废物一百余吨,后果特别严重,其行为均构成污染环境罪,依法应予以刑罚处罚。
法院认为,本案中,系在学校附近倾倒有毒物质,应当从重处罚。吴某作为具有通常常识的从业人员,曾因废碱液外泄导致鱼塘里的鱼死亡,其更应当知道废碱液的所具有的危险特性,但仍然交由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杨某、张某任意倾倒,其主观恶性较大,酌情从重处罚。因犯组织考试作弊罪,吴某曾于2019年9月被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1年2个月,属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
结合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行为、作用等因素,渝北区法院判决,吴某犯污染环境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2年10个月,并处罚金5.3万元;杨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5万元;张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10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
近日,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公布的(2021)渝0112刑初138号刑事判决书(以下简称:判决书)披露了该污染环境案的详情。
判决书显示,公诉机关指控,2011年,吴某成立个人独资企业重庆市大足区春泽竹制品加工厂(下称:春泽竹制品加工厂)。经营至2020年3月,吴某与他人合伙经营该厂,从事竹浆加工生产,同年5月因不符合环保条件而关停。由于工厂在生产期间需使用碱水对竹片进行浸泡,因此关停后留存大量废碱液。同年7月,该厂废碱液外泄,致使附近鱼塘内的鱼死亡,吴某等人进行了赔偿。
2020年8月,杨某得知春泽竹制品厂要处置废水后,通过张某联系到吴某,吴某遂以每吨150元的价格将废碱液交由杨某倾倒处置,并与其签订了虚假的《废碱水买卖合同》。其后,杨某邀约张某与其共同倾倒废水,约定利润平均分配。
2020年8月28日至9月1日晚,杨某驾驶加装有水箱的轻型仓栅式货车,搭载张某,连续4日在夜间前往春泽竹制品加工厂,由吴某将废碱液交付给杨某,而后由杨某、张某将废碱液运输到位于重庆市龙水湖育才中学附近的高坡村征地区域进行倾倒,共计倾倒20车约140吨废碱水,造成附近草木死亡、鱼塘被污染的后果。事后,吴某支付给杨某处置费共2万元。
经大足区生态环境监测站对春泽竹制品加工厂内废碱液的监测,大足区生态环境局认定该废碱液属于《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明确的危险废物。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另查明,案发后,相关部门在现场进行了应急处置,确保了下游濑溪河的水质安全。2020年12月25日,三名被告人与重庆市大足区生态环境局达成《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杨某、张某违反国家规定,倾倒危险废物一百余吨,后果特别严重,其行为均构成污染环境罪,依法应予以刑罚处罚。
法院认为,本案中,系在学校附近倾倒有毒物质,应当从重处罚。吴某作为具有通常常识的从业人员,曾因废碱液外泄导致鱼塘里的鱼死亡,其更应当知道废碱液的所具有的危险特性,但仍然交由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杨某、张某任意倾倒,其主观恶性较大,酌情从重处罚。因犯组织考试作弊罪,吴某曾于2019年9月被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1年2个月,属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
结合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行为、作用等因素,渝北区法院判决,吴某犯污染环境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2年10个月,并处罚金5.3万元;杨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5万元;张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10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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