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典型案例:违反捕捞许可证关于作业类
【案件事实】
黄XX为59067渔船所有权人,该船已办理《渔业捕捞许可证》,许可证载明作业类型/方式为刺网/漂流。某日黄XX驾驶59067渔船在南海附近海域进行拖螺作业,被省渔政总队XX大队查获。省渔政总队XX大队拟作出罚款人民币1000元的行政处罚。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之后,该大队作出上述行政处罚决定,其中处罚决定书载明复议机关为XX区农业农村局或省渔政总队XX支队。
【存在问题】
1.事实不清。该局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二条“违反捕捞许可证关于作业类型、场所、时限和渔具数量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的规定查明违法所得,对渔获物未依法予以没收。
2.无送达回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规定,行政处罚决定书应送达当事人,案件材料未见行政处罚决定书的送达回证。
3.复议机关告知错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行政复议机关为XX区人民政府。
来源:广东省司法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