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殖场禁养,不能一关了之,保障养殖户的权益
写在文前的几句话:养猪、养鸡、养鸭、养鱼、养牛,是民生,也是城市食品供应的重要环节。养殖场禁养,不能因为环保一关了之,关心养殖户的生存,让养殖也能够可持续发展。
养殖场禁养关停风暴的来源
2016年,国务院通过《关于印发“十三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的通知》,提出了在2017年底前依法对禁养区内的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户进行关停或搬迁的工作要求,各地对此政策纷纷响应,在《通知》的基础上制定推出了更加细致的关停实施方案,有的是以离居民区域太近、有的是靠近河流、有的是在自然保护区之内需要关停、需要禁养。有的不管三七二十一,口号就是“无猪县”,没有明目搞点明目也要禁养。
从2016年起,各地的养殖场关停政策层出不穷,通览这些政策、通知的重点都是如何关停、如何限期禁养、如何处罚、如何拆违,唯独对如何补偿这一块遮遮掩掩、甚至直接不写。一些上了规模的养殖公司面临巨额的行政处罚而关停的不胜枚举,小养殖场根本无力再重新做环评、对于关停命令也不得不遵守,导致了巨大的损失。这从笔者经手的养殖场关停、禁养的一些案件来看,成了常态。
养殖场禁养关停的补偿依据不明确
在现行的法律规范中,对于养殖场关停和禁养的条款少之又少,笔者仅仅在《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中第二十五条看到:“因畜牧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调整以及划定禁止养殖区域,或者因对污染严重的畜禽养殖密集区域进行综合整治,确需关闭或者搬迁现有畜禽养殖场所,致使畜禽养殖者遭受经济损失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予以补偿”。
养殖场的经济损失包含哪些方面?如何计算这些损失、如何根据地区养殖业的特性制定补偿方案,这是目前法律的缺失。合法合规经营的养殖场在遇到关停之后,所获得的补偿是否足够进行后续的生产经营,这些都是需要考虑的问题。
养殖场关停程序不明确,违法手段逼迫搬迁关停花样多
很多人从事养殖业是在21世纪初响应国家号召,脱贫致富,争当农村领头人。地方政府在养殖上也有较大的扶持力度、从选种、用地、畜禽圈舍的修建、银行贷款,都给出了很多优惠政策。
从2016年之后,为了完成禁养关停的任务,各种招数齐现,常见有以下几个:
1.违反土地管理法,要予以拆除。养殖场的建设除了选择在荒山、荒坡上,也有很多农民朋友修建在自家的耕地上,修建之初是得到了默许的。如今,只要没有办理用地手续的,一律用违反土地管理法要求予以拆除退还土地。
2.违反城乡规划法,要予以拆除。一些养猪、养羊、养牛或者机械化程度较高的养殖场,圈舍的修建也非常注意,框架结构、钢混结构的圈舍是比较常见的。但是因为属于农业养殖,基本上都没有办理建筑工程规划许可。在禁养关停中,房屋没有手续就成了最大的问题,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城乡规划法的规定,要限期拆除。
3.环保处罚,罚款较重。养殖场在经营过程中,排放污水、粪便是比较常见的,环保部门在关停禁养中,采取行政处罚的方式,来达到敲山震虎的目的。
以上三种是比较常见的关停方式,也让很多养殖户招架不住,只能屈服。
养殖场关停有哪些补偿是可以争取的?
1.养殖圈舍的重置成本价(包括禽畜圈舍、饲养人员的宿舍、养殖场的办公用房等)
2.畜禽出栏补贴(补偿数额一般是根据禽畜的种类、大小、市场价格来确定)
3.停产停业损失(需要结合养殖场的经营收入、利润、停产停业的时间长短进行综合评估)
4.机器设备的搬迁、折损费用
养殖户如何面对关停禁养,争取合理的补偿?
1.了解自身是否属于违章建筑。根据国土资源部、农业部联合下发(国土资发(2010)155号)《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第二条第二项第一款“设施农业用地按农用地管理。生产设施、附属设施和配套设施用地直接用于或者服务于农业生产,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因此在农用地上修建的建筑物,一般不以违建认定。
2.善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等手段,勇敢维权。面对各类断水断电断路、限期拆除通知、关停通知、处罚决定等行政行为,都可以在《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的范围内寻求帮助和经济,以打促谈,争取合理补偿。
2019年下半年非洲猪瘟的影响下,全国猪肉价格直线上升,中央紧急下文,鼓励生猪养殖,允许利用一般耕地进行养殖,有序恢复生猪养殖和其他种类养殖。我相信,经历过关停风暴之后,养殖业能够焕发生机。
欢迎在下发留言,一起讨论目前的养殖业发展形势,如果您遇到相关问题也可以留言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