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通过《2019年渔业保护(修订)条例草案》
香港立法会29日通过《2019年渔业保护(修订)条例草案》(下称《条例草案》),《条例草案》将在刊宪后生效。有关草案容许直至2012年6月14日完结前一直用于捕鱼、但在2012年6月15日未领有由海事处发出有效运作牌照的渔船船东,重新递交登记申请,并授权渔农自然护理署(渔护署)署长在有限范围内行使酌情权,考虑有关申请个案。
特区政府2012年修订《渔业保护条例》(第171章)(下称《条例》),当中包括引入新的登记制度,规定所有本地渔船须向渔护署登记,方可在香港水域作业。登记条件之一规定渔船在该年6月15日必须领有由海事处发出有效的运作牌照。
香港特区政府食物及卫生局局长陈肇始在立法会发言时透露,在登记限期内,共约有4500艘渔船获登记。在遭拒绝登记申请的494宗个案中,319宗遭拒绝的理由是有关渔船并不符合上述的运作牌照规定。她表示,这些遭拒绝的个案中,部分有可能是基于一些非由渔民本身的过失或疏忽而引致的合理原因,例如正在维修而未获海事处检查的渔船。然而,现时的《条例》并没有赋予渔护署署长酌情权处理该些个案。
渔护署发言人表示,《2019年渔业保护(修订)条例》(下称《修订条例》)正式生效后,署长将获授权行使酌情权,考虑上述日期未领有有效运作牌照的渔船的登记申请。但申请人必须提供证明,令署长信纳有关渔船直至2012年6月14日完结前一直用于捕鱼。
此外,发言人指出有渔船船东可能较早前因以为其渔船未领有在2012年6月15日有效运作牌照而无法获得登记,而把渔船出售或弃置。《修订条例》亦将赋予署长酌情权考虑该种情况下提出的申请,发出临时批准,给予符合资格船东在指定时限内为一艘渔船登记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