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渝两地:”非法捕捞“首例跨区域巡回审判环
11月5日,重庆市江津区法院利用流动车载法庭,在长江边公开审理并宣判四川省合江县居民万某跨区域非法捕捞水产品一案。该案也是川渝两地首例跨区域巡回审判的环境资源案件。
办案所在临港街道地处江津、合江两地交界处,位于长江上游珍稀特有鱼类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昨日,在临港街道长江码头,江津区和合江县两地法院本着“谁损害、谁修复”的原则,组织引导两地4起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6名被告人主动承担生态修复责任,参与增殖放流,共将3.3万余尾中华倒刺鲃鱼苗放入江中。
随后,江津区法院利用流动车载法庭,在长江边公开开庭审理合江县居民万某跨区域非法捕捞水产品一案。法院审理查明,万某于2020年5月27日禁渔期期间,在江津区石蟆镇附近的长江禁渔水域使用可视锚鱼竿非法捕捞水产品,共捕获鲤鱼3尾,重7.18千克。
万某归案后,自愿交纳生态修复费4000元购买鱼苗8800余尾并亲自参与本次增殖放流。法院依法判处万某拘役一个月。
江津区法院介绍,此次活动,是该院与四川省泸州市合江县法院《服务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一体化司法协作框架协议》签订后,携手开展的首个大型环境资源司法协作活动。下一步,两地法院将继续加强环境资源司法合作力度,充分发挥合力,共护长江生态。
(此次活动还包括在车载法庭上审理案件。周梦颖摄)
11月5日下午,合江县人民法院与重庆江津区人民法院在合江县联合开展打击非法捕捞、共护长江生态司法宣传活动暨增殖放流活动。两地法院采用车载法庭的方式,将庭审搬到活动现场,在群众家门口对案子进行公开审理、公开宣判和以案释法。
公开庭审前,重庆江津区人民法院和合江县人民法院两地4案6名被告人、罪犯开展集中进行增殖放流,向长江流域投放3万余尾中华倒刺鲃鱼苗修复生态环境。
(增殖放流的鱼苗,此次共增殖放流3万余尾鱼苗。周梦颖摄)
记者从庭审现场获悉,被告人万某某系四川省合江县人,2020年5月27日 7时至同日11时许,被告人万某某在重庆市江津区石蟆镇和平村1组“扒子山”附近长江水城使用可视锚鱼竿非法捕捞水产品,随后被民警抓获。民警在现场查获并扣押捕鱼工具可视锚鱼竿1副及渔获物鲤鱼3尾,共计重7.18千克。
经重庆市江津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认定,被告人万某某使用的捕鱼工具属于禁用渔具可视武斗竿。经查,2020年3月1日至6月30日为禁渔期。
(重庆江津人民法院与合江人民法院在合江临港街道开展活动。周梦颖摄)
(活动现场,两地法院向周围群众发放渔业法律法规知识宣传单、打击非法捕捞“六个禁止”等宣传资料。周梦颖摄)
其间,重庆市天然水域均为禁渔区,且禁止使用武斗竿进行捕捞。江津法院最终认定,被告人在禁渔区、禁渔期采用禁用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考虑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并缴纳生态恢复金4000元用于修护生态,当庭宣判判处被告人万某某拘役一个月。
值得一提的是,今年4月,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与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两地签订了《服务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一体化司法协作框架协议》。这也是泸州市首家基层法院与重庆市基层法院签订司法协作协议。
(两地开展的增殖放流活动现场。周梦颖摄)
据合江县人民法院副院长姚玉林介绍,该协议从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协作、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保护协作、诉讼服务协作等十个方面,全面加强两院制度协作、要案会商、信息共享等深度协作模式。此次活动也是两地法院签署协作框架协议以来,首次联合开展司法宣传暨增殖放流活动。“通过此次活动,一方面以案释法,起到教育和影响群众,共同维护大家赖以生存的生态环境,保护好生态资源。另一方面,也希望将两地法院的司法协作,真正的体现在具体工作上。”
重庆江津区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陈红专表示,接下来希望与合江法院在珍稀鱼类保护上加强交流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