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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判例:农用地转用审批行为的可诉性分析

来源: 编辑: 时间:2022-10-18
最高法判例:农用地转用审批行为的可诉性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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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要点

农用地转用审批行为系有权机关出于对土地用途和规划等管制需要而作出,主要审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准备用于建设的农用地是否符合转用的法定条件(是否符合农用地转用指标等条件),而不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不涉及国家将土地征收为国有的行为。村集体经济组织将其所有土地用于建设系行使集体土地所有权权能的体现,基于建设需要对原有农用地使用、调整、收回等均属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相关事务,当事人对此可通过相关民事诉讼解决其纠纷。

☑ 裁判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最高法行申822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民勤县百盛养殖专业合作社。

法定代表人:姬林花,该社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景道,男,1964年出生,汉族,,系该社场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武威市人民政府。

被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被上诉人):民勤县人民政府

再审申请人民勤县百盛养殖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百盛养殖合作社)因诉武威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武威市政府)土地行政批复一案,不服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甘行终402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百盛养殖合作社申请再审称,原审裁定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裁定驳回起诉确有错误。具体理由如下:1.武威市政府作出的武政国土发〔2017〕123号《关于民勤县2017年村镇建设第1批次建设用地的批复》(以下简称123号批复),存在程序违法情形,是违法占用农用地两年之后审批的农村住宅建设用地。2.因土地所有权不发生改变,发生变化的是再审申请人的耕地经营权,因此该批文与再审申请人有利害关系,而终止合同的行为发生在土地占用行为之后,终止合同是消灭再审申请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其原告主体适格。3.根据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甘民抗22号民事裁定,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甘06民再1号民事裁定“撤销本院(2017)甘06民终354号民事判决及民勤县人民法院(2016)甘0621民初1502号民事判决”。再审申请人签订的《农村耕地流转合同》恢复履行。再审请求:撤销甘肃省金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甘03行初6号之一行政裁定和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甘行终402号行政裁定;确认武威市政府作出的123号批复违法。

本院认为,本案的核心争议是百盛养殖合作社的起诉是否符合法定起诉条件。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百盛养殖合作社与民勤县西渠镇人民政府于2016年10月20日签订补偿协议,约定由该镇政府补偿其120万元。补偿协议第二条载明:“协议签订后,百盛养殖合作社与政府所征北沟六社的236.15亩土地再无任何关系。百盛养殖合作社按时交付土地,无权干涉工程建设。”本案中,百盛养殖合作社的土地流转权和补偿利益系本案实质争议,但123号批复并不涉及上述两项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版)第四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中确定的农用地转用指标;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用的,还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和村庄、集镇规划。不符合规定的,不得批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作为农用地转用审批机关的武威市政府作出123号批复,其主要审查内容为案涉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是否符合农用地转用指标等条件,对百盛养殖合作社主张的土地流转权和征地补偿金额等并非武威市政府制作123号批复时的法定审查条件和应予以考虑的相关因素。同时,农用地转用审批行为系有权机关出于对土地用途和规划等管制需要而作出,123号批复审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准备用于建设的农用地是否符合转用的法定条件,而不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不涉及国家将土地征收为国有的行为。村集体经济组织将其所有土地用于建设系行使集体土地所有权权能的体现,基于建设需要对原有农用地使用、调整、收回等均属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相关事务,百盛养殖合作社可通过相关民事诉讼解决其纠纷。据此,原审法院认定被诉123号批复对百盛养殖合作社的合法权益不产生实质影响并无不当。一审法院裁定驳回起诉,二审法院予以维持均无不当。再审申请人的再审申请难以成立,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综上,百盛养殖合作社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民勤县百盛养殖专业合作社的再审申请。


二〇二〇年八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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