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检:打击非法捕捞避免一刀切,坚持不拔高
公安部于京召开新闻发布会,解读四部门联合印发《依法惩治长江流域非法捕捞等违法犯罪的意见》(下称《意见》)。据了解,长江流域禁捕是保护长江母亲河和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举措,但当前长江禁捕工作面临的形势依然严峻复杂,特别是在执法实践中遇到的一些法律适用、证据采信及渔获物认定鉴定等重点难点问题,亟需进一步解决。
12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农业农村部联合印发《意见》以准确适用法律,指导司法实践。南都记者获悉,《意见》分为总体要求、法律适用、健全机制三大部分,包含15条内容,围绕非法捕捞犯罪、危害珍贵濒危水生野生动物资源犯罪、非法渔获物交易犯罪、危害水生生物资源的单位犯罪及渎职犯罪等,细化了法律适用依据和定罪量刑标准,并对相关违法行为的处罚作出规定。
最高人民检察院研究室副主任劳东燕在解读上述《意见》时表示,要依据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坚持罪刑法定,“不拔高”“不降格”“不凑数”。办案时注意避免一刀切的机械做法,综合考虑主客观因素,包括行为人的主观恶性、犯罪动机,所使用的捕捞方法、工具的性质,所获得的渔获物品种、数量和价值,以及对水生生物资源的危害后果等,准确认定犯罪事实,合理确定刑法的打击范围。
“在办案过程中,要严把事实关、证据关、法律适用关,严格依照刑法及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合理把握一般违法行为与犯罪之间的界限。在严惩有组织或产业性的严重犯罪的同时,对普通民众实施的危害性不大的一般违法行为,注意进行区别对待,确保办案的质量与社会效果。”劳东燕说。
她还表示,在办案中,检察机关要着力发挥检察监督职能,根据案件的客观需要,适时介入侦查,引导依法全面收集案件证据。对办案中查获的渔获物,及时委托专业救护,符合放生条件的,及时固定证据后进行放生,防止渔获物死亡。 根据具体案件的情况,正确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通过增殖放流、劳务代偿、庭前磋商、支付生态赔偿金等方式,促使责任主体主动修复受损的长江渔业资源。
值得一提的是,本次《意见》规定,对水生生物资源保护负有监管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有关部门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劳东燕明确称,行政机关对辖区内多发、频发的非法捕捞违法行为,存在怠于履行监管职责的情形,检察机关应当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经督促后行政机关仍不履职的,应当依法提起行政公益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