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别管理:人工种群与野外种群
2016年04月25日上午,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召开全体会议,听取有关《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修订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安建作修改情况的报告。
“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人工繁育,首先应当有利于物种保护。”2015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对野生动物保护法修订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经过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和广泛调研讨论,此次二审草案对人工繁育野生动物的有关规定进行了修改,明确只有因物种保护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确有需要时,才可以采用野外种源,并须遵守有关特许猎捕证的规定;为其他目的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不得采用野外种源。
一些常委会委员和专家提出,对于像梅花鹿这类既有成熟稳定的人工种群,又有野外种群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应当区分对待。该建议在二审草案中得到了体现。
二审草案规定,“可以通过调整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将养殖技术成熟稳定的一些人工种群移出该名录,实行与野外种群不同的管理措施”。为了防止野外种群与人工种群混淆,加强对野外种群的保护,二审草案还规定,不再列入该名录的人工种群应当取得人工繁育许可证和专用标识,凭专用标识出售和利用,保证可追溯,并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