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对非法捕捞水产品者不起诉并予以训诫
“检察院依法对你们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但这不意味着你们的行为不构成犯罪,而是法律给你们一次悔过自新的机会……”近日,一场特殊的不起诉公开宣告暨训诫会在海南省临高县新盈镇昆社村举行,接受训诫的是林某秀、黄某海2名非法捕捞水产品的渔民。20余名同村渔民旁听了公开宣告过程。
2020年11月,被不起诉人林某秀在国家规定的禁渔期间在昌化海域的禁渔区,指挥船员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拖网捕捞水产品。2020年7月,被不起诉人黄某海在禁渔期间在儋州市白马井附近海域,指挥船员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灯光罩网”捕捞水产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规定: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案件移送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以下简称“海南检察二分院”)后,承办检察官认真审查两件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经审查黄某海、林某秀到案后积极配合侦查机关调查,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故海南检察二分院依法对2人作出了相对不起诉决定。
为了积极践行恢复性司法理念,保护水产品资源,力争达到“办理一案、教育一片、保护一方”的效果,海南检察二分院在临高县新盈镇昆社村的渔港旁边对2人进行公开训诫。
当天,两名承办案件的检察官在公开训诫中进行了一个多小时的“以案释法”,2人当场表示认罪悔罪,并分别作了保证。“一时贪财做了这样一件对不起乡亲父老的事,以后绝对不会再干这样的傻事了。” 林某秀、黄某海面对到场的数十名同村渔民,懊悔地低下了头,在场的其他村民也受到了很好的法律教育。
近年来,海南检察二分院积极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充分发挥检察职能,对生态环境资源实行最严格的司法保护,通过依法办案从源头上预防非法捕捞的发生,保护渔业资源可持续发展,实现打击违法、保护生态的综合效果。
来源: 法治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