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日报:以立法形式叫停随意放生很有必要
据报道,《北京市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将于6月1日实施。《条例》对放生动物作出了细致规定,单位和个人可参加野生动物保护管理部门会同有关社会团体组织的野生动物放归、增殖放流活动,禁止擅自实施放生活动,否则将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5月4日《北京青年报》)。
放生算是一种善行义举,在民间有着悠久的传统。而且放生还能体现出对生命的尊重,对生态环境和自然的热爱,并能唤醒人们的恻隐、仁恕、慈悲之心。但无论从保护生态环境角度,还是从维护当地正常秩序角度出发,都有必要规范放生行为,让放生更加科学理性。
现实中,盲目放生、随意放生事件时有发生。如2017年9月份,有爱心人士在湘潭市湖湘公园放生眼镜蛇,造成居民恐慌,后放生者被拘留。2016年4月份,有人在北京市怀柔山区私下放生几百只蓝狐和貉子,咬死、咬伤附近许多家禽,给当地村民造成恐慌。有些“爱心人士”购买外来物种如巴西龟等放生,导致当地生态被破坏,或者当地其他物种被蚕食或感染病毒。还有人不加选择,放生一些没有野外生存能力的动物,以致其被放生后就被捕杀或饿死。
可以说,随意放生、盲目放生让放生失去了原有意义。一些所谓“爱心人士”只顾放生,却未考虑到被放生的动物能否存活,当地的生态环境能否承受,当地的居民是否会受到影响。一些类似于放生眼镜蛇的极端放生行为根本不是善行,而是破坏生态环境,扰乱当地居民正常生活秩序的捣乱行为。
为规范放生行为,野生动物保护法明确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将野生动物放生至野外环境,应当选择适合放生地野外生存的当地物种,不得干扰当地居民的正常生活、生产,避免对生态系统造成危害。随意放生野生动物,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或者危害生态系统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也即,如果放生行为导致财产、人身权益受到侵害的,如村民庄稼被破坏、牲畜被咬伤的话,放生者可能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治安处罚责任乃至刑事责任。
毫无疑问,放生并不是将野生动物往野外放归了事,而是需要考虑动物天性、习性,季节、环境等专业性较强的技术活。北京这次以立法形式规范放生行为,叫停随意放生,处罚擅自放生就很有必要。当然,规范不代表垄断,在具体的执行中应谨防暗箱操作和利益输送等不当行为。比较好的做法应该是有民间公益团体出面组织放生行为,引导爱心人士科学放生、文明放生、理性放生,让善行产生善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