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5位村民共同起诉养殖户,要求其返还承包多年的
邹云龙、邹金连、邹明贤等人是延陵镇某村同一村民小组的成员。这两年,他们联合了村集体的75位村民,共同起诉了本村的一位承包户——老陈,要求其返还已经承包了多年的鱼塘。这75户村民为何提出这样的诉求?乡里乡亲,他们又怎么会彼此闹上法庭呢?
邹云龙等村民告诉记者,早在上个世纪八十年代,本村的老陈就承包了村里大片土地,用于开挖鱼塘,进行渔业养殖。这原本是提高土地利用率、增加农民收入的好事儿。
可是,渐渐地,村民们发现,这其中似乎有些猫腻。
村民发现,老陈实际占用的田亩数,远远多于合同上约定的面积。本以为承包期届满后,村民们就能收回这部分土地,可是没过多久,老陈再次以低廉的租金与村民小组续签了长期的承包合同。村民们觉得自己的合法权益,不能再遭受侵犯了。
村民告诉记者,2010年村民组长在老百姓不知情的情况下,与老陈继续签订了鱼塘承包合同,而且一续就是20年。村民们来到村委会反映情况,村书记表示:合同是有效的,租金和年限可以再相互协商一下。
为了维护自身权益,村民们多次前往各级组织讨说法,相关部门也多次参与调和,遗憾的是,双方始终没能达成一致的调解意见。在这种情况下,村民们联合起来,一纸诉讼,将承包人老陈告上了法庭。最终,法院开庭审理后判决,对合同进行依法变更,合同期限从二十年变更成五年,承包费用从每亩是三百块钱增加到三百五十元。
村民们说,虽然一审判决对合同部分内容做出了变更,在一定程度上也为村民争取了相应的权益,但在他们看来,只有从承包人手里重新拿回属于自己的责任田,矛盾才能得到一劳永逸地化解。为此,村民们再次向法院提交了上诉状,并通过家家户户自筹资金的方式,花钱请第三方机构对老陈所承包的鱼塘面积,进行重新测量。经过新一轮的举证和法庭辩论,最终,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二审判决,支持了村民们的诉讼请求。
2010年6月16日,根据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二审判决结果显示,双方签订的合同无效,双方形成的事实承包关系无效。根据判决,老陈于当年水产养殖收获期届满后,就实际占用的鱼塘水面面积与附属物,返还给村民;同时,老陈应当在2020年的1月25日,农历新年之前将涉案的鱼塘内水产予以收获,不得再投放水产幼苗,并将鱼塘清理完毕后,交还村民。
官司赢了,但是村民依然无法收回这些土地
从一审到二审,一场历时两年的诉讼案件最终尘埃落定,村民们也终于得到了自己想要的审判结果。本以为这场纷争很快就会落下帷幕,可让大家没想到的是,承包人老陈却迟迟没有履行判决。村民们依旧无法收回他们期盼已久的承包地。老陈并没按照催告的约定进行履行,记者建议村民可以申请法院执行。
村民们认为,申请法院执行,一方面耗时耗力,另一方面也会进一步造成双方的损失。通过一致商量后,大家决定,还是遵从和谐的原则,通过调解、协商的方式,请老陈尽快履行法院判决,让出承包地,无奈的是,老陈始终不理不睬,逃避责任。为此,记者几经周折找到了承包人老陈。
老陈认为,自己的养殖周期实在难以界定,只要没有购买和收购,这个鱼塘就不符合法院判决书规定的“养殖周期结束”,他就可以一直使用这个鱼塘。老陈表示,自己也想把损失降到最低,鱼塘的鱼已经在努力进行变卖,但是买卖有个时间,并不能马上实现。如果村民们要强行收回鱼塘,他也已经有了心理准备。老陈表示他并不愿意接受75户村民提出的协商要求,自己更愿意接受法院的判决,和强制执行措施。
针对这个案例,
江苏金矛律师事务所赵嫚律师给出了以下观点:
1、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村民小组对外承包土地,应由村民小组18周岁以上的村民三分之二以上,或本村民小组三分之二以上户的代表参加,以到会人员过半数同意,决议生效。 承包合同不仅要村民小组盖章,还要村民小组长或代表签字,否则可能合同无效。
2、虽然村民小组长是经过村民推选,但在承包合同中签字或盖章,要有合法的授权。否则可能要承担因无权代表签订合同,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 既然本事件已经生效的法院判决确定,那么承包人老陈就有义务遵照判决文书要求,迅速处理养殖的水产品,返还鱼塘所占有的土地,否则,案件进入执行程序,承包人扩大的损失应由其自行承担。若承包人老陈拒不履行生效判决文书,村民应按照法律规定,召开村民小组会议,推选小组长,代表村民通过强制执行程序解决。
(来源:丹阳市融媒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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