野外抓捕就是野生动物,还是属于什么种类就是
去年底暴发的这场突如其来的新冠肺炎疫情,再次使野生动物的保护问题成为了全国人民关注的焦点,并触发了一些省份对野生动物保护的紧急立法,而这些未经充分讨论的紧急立法事件,又使我国的动物饲养和水产养殖业遭到了严重的冲击……人们围绕着野生动物的定义、如何保护、能否合理利用等问题都纷纷表达了各自不同的意见和建议。显然这些讨论是非常必要和很有意义的,因为任何立法,都应听取不同意见者的观点、平衡不同立场者的利益,如果只考虑单方面的意见或利益,就会导致矛盾纠纷,甚至使另一些人蒙受巨大损失,最终也反而不利于动物保护法的实施。同时,对于野生动物的保护,更应建立在对野生动物的科学合理的界定和对野生动物保护的正确认识上。然而目前,大家对什么的动物才能算是野生动物、我们能否对野生动物进行合理利用仍有许多不同看法。为此,基于本人所从事的专业和对该方面问题的一点思考,在此提出一些对野生动物定义和保护、合理利用的个人看法,抛砖引玉,以与全国的同行们交流。
一、什么是野生动物?
对于什么样的动物能算是野生动物,目前主要有两类不同的观点:一类强调动物的野生环境,即认为野生动物应是生存于野外环境中的各种动物。同时主要区分其与人工家养的区别;另一类观点,则更强调动物的生物学属性,从而更明确了将哪些种类的动物归入野生动物,如前一段时间网络中广泛争议的,在某些省份,将鳖归为野生动物,导致大量甲鱼养殖场遭受巨大损失。目前来看,单纯从生物的类群(分类)上区分野生动物,往往存在比较大的争议,如,某地将人们自古以来就一直在食用的甲鱼等常见水产品归入野生动物,引起了人们的广泛质疑。还有将蛙类归入野生动物加以保护后,牛蛙等专门为食用而养殖的种类也被“错误地”归到了野生动物中。而最令人遗憾的是,最近几十年才开始人工驯养、且已取得显著效果的很多“原来是真正的野生”或者“尚未很好家化”的动物。如“娃娃鱼”,“石蛙”等,这些动物的养殖,不但已形成了一个巨大的产业,建立起了完整的产业链,同时也在几十年的发展过程中建立了成熟的技术和积累了许多成功的经验,也极大地丰富了水产品市场,丰富了人们的菜篮子,为一些地区的脱贫致富作出了很大贡献。然而,“一刀切式的”野生动物保护,必将使过去几十年里建立起来的动物和特种水产养殖学科、技术一步归零,前功尽弃了。因此,单纯根据动物的类群(分类)来确定其是否属于野生动物,显然过于粗暴。众所周知,我们现在所谓的家养动物,又有哪一种是天生家养的?它们无一不是我们的祖先从野生动物驯养而成的。如果我们现在制定出一个过分严厉的野生动物保护法,将所有近几十年才开始驯养、甚至已驯养非常成功的种类,再次归回野生动物,那么必将使动物养殖业(包括水产养殖业)遭受巨大的损失,甚至可能使动物养殖产业和学科出现倒退,使技术、资金、资源出现巨大的浪费,而对真正想要达成的所谓野生动物保护、以及与野生动物保护相关的卫生安全问题不会带来任何裨益。
相信很多朋友都会认同我们的观点,即单纯依据动物分类来划分是否是野生动物是不合理的。那么是否从野生环境抓捕或者更确切来说是否家养作为野生动物评判依据,就一定是合理了呢?这个问题,表面上看,确实问题不大,只要野生动物保护法制定合理,这样的界定是可行的。但如果把江河湖海中的鱼类都统称为野生动物,至少给人的感觉是怪怪的,即与大多数人心目中所认为的野生动物的理解还是有出入的。同时,也会与野生动物保护的实践也会存在一定的冲突。为什么这么说呢?因为大家知道,尽管我国的水产品主要来自于人工养殖,但国际上仍然以捕捞野生鱼类作为获取水产品的主要方式,你能说这些野生鱼类是该保护还是可利用?除了鱼类外,野生环境中捕获的水产动物实际上是很广泛的,我们该如何将其归类、保护和利用呢?所以我们应该对野生动物作一个比较客观或者科学、能与人们的习惯相衔接的界定,从而有利于制定出合理可行的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并能促进对野生动物保护的实践。
基于上述考虑,本人认为,野生动物的定义,应该包含这样几个层面的含义:1. 这些动物(种群)是生活于其原生的野外环境中,它们既不是被人工放养、也没有被人工饲养、或被人工圈养;2. 历史上特别是近几十年来人类都很少有对这些动物利用的历史记录;这些动物如作为食用,除了极少数猎奇者以外,不为大多数消费者所接受或认可;3. 这些动物与人类关系较为疏远,因而从来没有被人为驯养或有驯养的必要性。它们除了在博物馆、科学研究、野外环境中被人类所见外,一般与人类生活关系不大。如果这个界定能得到大家的认可,那么我们现在所遇到的问题都能较方便的解决了。即很多已经被人工驯养、形成成熟技术和产业的动物,应该或可以被允许养殖了。由于这些动物本来就已经在人工圈养环境下,因而给人类带来新传染病的可能性还是比较小的。退一步讲,现在养殖的畜禽,不也存在着这样的风险吗?那我们难道就不养它们了吗?允许开放这些已驯养动物,不但可以丰富人们的饮食,同时也对动物养殖业的未来发展产生积极意义。
二、对野生动物保护的看法
由于SARS病毒被认为是来自于果子狸、新冠病毒虽然来源未明,但也有研究认为其可能来源于蝙蝠,或者与蝙幅中的冠状病毒有着一定的关联,因而人们普遍接受了这样的观点:即食用野生动物容易引发未知病毒感染风险,因此需要加强对野生动物的保护、管理。同时人们也普遍对那些食用这些野生动物的陋习非常鄙视或憎恨,这种观点,也有利于野生动物保护法的制修订。但野生动物保护法的修订,应该有完善的程序,特别应该考虑多方面因素。目前由于对野生动物界定不清,导致了对野生动物保护范围的盲目扩大。同时由于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严重,也导致野生动物保护立法容易走向另一个极端——即人们会制定出极其严厉、甚至是一刀切式的保护。实际上,即使是真正的野生动物,是否我们也只能保护就一定是好的做法(正确的做法)呢?不妨来看看这些例子吧。
有一定年纪从事水产养殖专业的学者或从业者都知道,很多水鸟对我们水产养殖的危害很大,因此过去这些鸟类许多都被称为“敌害生物”,我国很多地方过去也都有专门的赶鸟队。然而现在,由于鸟类受到了高度保护,很多养殖业者只能望鸟兴叹,只能眼睁睁看着自己养殖的鱼虾,成为鸟儿们的美餐,他们最多也只能驱赶一下,或者通过增加额外投入建设防鸟网,但即使建设了防鸟网,一些地方的有关部门仍会追责养殖企业,甚至如果防鸟网偶尔网住了一两个鸟,那养殖业者还要遭受处罚、甚至有牢狱之灾。
我们再来看看国外的一些做法,是否有值得借鉴的。如鹿在很多国家都被认为是野生动物,我想大家对此一般也不会有疑问的。在欧美一些国家,有两个组织可以相互平衡。当鹿的种群数量过于庞大时,其对植被的破坏就会比较大,这时绿色环保组织就会发声,希望人们能够多打猎以控制鹿的数量,而此时野生动物保护组织的声音会相对小一些。而当鹿种群被较多猎杀时,野生动物保护组织的声音就会高过环保组织的声音,于是鹿种群又能得到恢复。我认为这是非常值得借鉴的。希望我们的野生动物保护法在修订时,能够更加明确保护的目的,以及方式方法。任何生物种群其实都应得到一定的管理与调控,当自然因素不能很好地对野生动物种群起到有效调节时,我们就应通过人为措施进行干预,以加速自然调节能力的恢复。而并非是对野生动物种群的无节制保护,否则也会如我们前述例子中提到的失衡问题的出现。野生动物保护的目的,既保护野生动物本身,更为了维护整个生态系统、生物圈的平衡。野生动物既是我们环境系统的有机组成,也是一种可再生的生物资源,因此我们的保护,绝不应该只片面强调保护,而是应该在加强保护和管理的同时,对一些数量充足可利用的资源,做到科学合理的有序利用,而对不宜、不应利用的物种,更强调保护其生态功能。这才是我们对待野生动物应有的态度,你同意吗?
(来源:指点米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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