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有人卖假长江鱼,有人卖真长江鱼,都查
今(29)日,从重庆市市场监管局获悉,自开展“长江禁捕打非断链”专项行动以来至9月24日,我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已出动执法人员52590人次,检查各类涉鱼市场主体81111个次,现场整改问题4992个。全市共立案12件,结案7件;移送农业部门案件线索6条、非法渔获物21只、禁用渔具138个;移送公安部门案件线索1条、涉案嫌疑人1人。市市场监管局也选出首批典型案例向社会公布。
商家虚假宣传 养殖鱼变长江鱼
2020年7月20日,南川区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来到任某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大厅内活鱼销售区的玻璃缸中有活鱼销售,玻璃缸上挂有标价签,标价签上书写有“长江鲢鱼68元/500g”,“长江花鲢48元/500g”字样。
当事人现场在执法人员的要求下提供了活鱼的进货单据和点菜单(也是结账单),当事人销售的活鱼进货单据品名是“花鲢”、“白鲢”,点菜单上菜品是“长江花鲢”。经查明当事人销售的上述“长江花鲢”、“长江鲢鱼”实际产地为重庆市长寿区长寿湖,为养殖鱼。
当事人的行为是在价签上利用“长江”作为鱼的产地对消费者进行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规定,属于虚假宣传。
未取得经营利用许可证 出售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刘某在渝北区三亚湾水产品交易市场内从事水产品批发、零售,在接到下游经销商李某的订单后,当事人即从渝北区某海鲜美食排档进购胭脂鱼,并能提供该海鲜美食排档的《营业执照》《水生野生动物经营利用许可证》及养殖厂家的《四川省水产种苗生产许可证》等相关资质。当事人于2020年7月分两次向李某销售胭脂鱼共20.5斤,货值金额为530.1元。
经查明,刘某经营养殖的国家保护类动物胭脂鱼,并未取得《水生野生动物经营利用许可证》。
根据《野生动物保护法》的相关规定,经营人工养殖的保护动物应取得农业部门的相关经营许可。胭脂鱼为国家二级保护鱼类,经营人工养殖的该鱼类,应取得《水生野生动物经营利用许可证》。当事人在未取得《水生野生动物经营利用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经营保护鱼类,违反了《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七条的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