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龙泉:猎捕42只野生石蛙 4名非法狩猎者接受检
“检察院依法对你们做出相对不起诉的决定,但这并不意味着你们的行为逃避了法律的惩罚,而是法律给你们悔过自新的机会……”4月18日上午,一场特殊的不起诉公开宣告暨训诫会在“江浙第一高峰”浙江省龙泉市凤阳山黄茅尖下举行,接受训诫的是周某等4名非法狩猎者,对他们进行训诫的是浙江省龙泉市检察院副检察长熊旭红和她的同事。
龙泉是“中国棘胸蛙之乡”,在凤阳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生长着野生石蛙等野生动物。去年10月,周某等4人窜至该自然保护区内某村,使用电击、夜间照明等禁用方法猎捕42只野生石蛙,被公安机关抓获,其中31只活体被当场放生。经专家鉴定,这批野生石蛙为棘胸蛙,是《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三有”陆生野生动物。
案件诉至龙泉市检察院后,该院及时督促周某等4人共缴纳了5500元的生态修复补偿金,用于购买鱼苗组织流放。综合考量犯罪情节、悔罪表现、社会危害性等因素,该院依法对4人涉嫌非法狩猎罪做出相对不起诉决定。为更好地发挥办案的警示教育功能,达到“办理一案、教育一片、保护一方”的效果,该院与凤阳山自然保护区管理处、森林公安商定,在案发地凤阳山下对4人进行公开训诫。
当天,熊旭红在公开训诫中进行了一个多小时的“以案释法”,从国家政策、法律法规、生态保护等方面对周某等人进行了严肃教育,4人当场表示认罪悔罪,并分别宣读了“悔过书”。“一时贪财做了这样一件对不起父老乡亲的事,现在后悔死了,说到底还是没把法律当回事,我发誓以后绝不会再干这些的傻事了!”周某低着头忏悔道。
200多名基层干部、附近的村民旁听了这堂训诫公开课,频频点头。 “检察院的这堂现场法治教育和生态保护课,很生动,效果确实不错!”凤阳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处一位负责人对熊旭红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