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捕3条野生鲤鱼被捕,冤不冤?在于“电捕”和
高陵公安通报截图。
5月22日晚,陕西高陵县公安局发布的一条通报,在网上引发热议。通报内容主要是关于当地破获的一起非法捕捞案件,其中提到两名非法捕鱼嫌疑人被抓获后,经查“当日非法捕捞野生鲤鱼共计3条,严重影响了生态平衡”。经高陵区检方批准,其中一名捕鱼者纪某某已被依法逮捕。
捕捞3条野生鲤鱼被逮捕,引发了很多网友的不解:难道今后普通民众都不能捕鱼了?
但事实上,电捕3条野生鲤鱼被捕,焦点未必在“3条”上,更在于“电捕”和“野生”。而这两名村民捕鱼行为确实涉嫌违法——他们不是普通的捕鱼行为,而是在禁渔期进行了电捕鱼。
《渔业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捕捞许可证、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亦有规定: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也就是说,电捕鱼本身就属于非法捕捞方法。至于是否涉嫌犯罪,关键在是否达到“情节严重”。
应该说,本案中确有或许还算严重的情节:他们的行为属于电捕鱼和禁渔期捕鱼“双重违法”;同时当地正开展“打击破坏秦岭野生动植物资源违法犯罪专项行动”,这也属于顶风违法。
从考察“情节严重”的另一个指标——危害性来说,有网友认为,捕捞三条鲤鱼,谈不上“严重影响生态”。问题是,当事人虽然只捕获了3条鱼,但电捕鱼的影响远不止于此——从生物学上讲,扩散电流会导致各类水生动物死亡或受损,即便侥幸逃脱的鱼类,其生理功能会受损、畸形,极易导致不育,直接影响种群繁衍;过电水体中的鱼卵也将直接死亡或无法孵化为健康仔鱼。
武汉新洲检察院此前就在办理类似案件时披露,在电捕鱼过程中,仅约四分之一的成鱼可被成功捞起,其余则被电死电晕而下沉或顺流而下,因此成鱼潜在总损失量可能更大。
考虑到法律上的情节严重包括“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造成水资源重大损失的”等,鉴于此,当地警方宜对此次非法捕捞行为是否达到“情节严重”标准,进行更充分的解释;这又是否“严重影响生态平衡”,也可根据测算的实际损失等情况具体说明。
说到底,对电捕3条野生鲤鱼被捕的情况,当地或可用更多解释解公众之惑;对公众而言,则应看到捕捞数量之外的其他因素,包括“电捕”、“野生”等情节和实际危害,也看到此事的警示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