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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关于开展全市畜禽和水产养殖污染防治专

来源: 编辑: 时间:2022-10-18
重庆市关于开展全市畜禽和水产养殖污染防治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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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办公室

  关于开展全市畜禽和水产养殖污染防治专项整治和检査的通知


                 渝环办(2019)179号


各区县生态环境局、农业农村委,万盛经开区生态环境局、农林局:

为贯彻落实《重庆市农业农村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计划实施方案》(渝环函(2019)119 号)相关要求,提升主要由农业面源污染造成的超标水体的水环境质量。经研究,决定开展全市畜禽和水产养殖污染防治专项整治和检查,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整治范围和对象

整治范围:各区县已公布施行的畜禽养殖“三区”划定调整方案所明确的禁养区、限养区、适养区范围。

重点河流包括:濑溪河、琼江、璧南河、临江河、澎溪河、龙溪河、桃花河、花溪河、太平河、汇龙河10条河流。

整治对象:畜禽养殖场、养殖专业户(以下简称畜禽养殖场(户))、水产养殖场。

二、整治目标

畜禽养殖方面:各区县畜禽养殖禁养区范围内畜禽养殖场(户)实现全部关闭或搬迁限养区和适养区内畜禽养殖场(户),应建设完善污染治理和粪污资源化利用配套设施,并确保正常运行;重点河流控制单元内,河流沿岸至200米范围内畜禽养殖场(户)实现全部关闭或搬迁,各区县可根据河流水质、流域环境质量,进一步扩大畜禽养殖综合整治区域范围;重点河流控制单元内畜禽养殖场纳入重点源管理。

水产养殖方面:加快养殖水域滩涂规划编制发布,严格落实禁止养殖区、限制养殖区、允许养殖区的整治措施,大力推进水产绿色健康养殖技术。

三、进度安排

(一)区县自查自纠阶段(2019年5月15日前)

各区县对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适养区内畜禽养殖场(户)和重点河流畜禽养殖综合整治区域内畜禽、水产养殖进行全面排查,建立问题清单.明确“一场一策”整治措施,清单于5月20日之前分别报送市生态环境局、市农业农村委。

(二)区县集中整治阶段(2019年5月15日-2019年6月底)

    各区县组织对畜禽养殖禁养区内未退出或复养的畜禽养殖场(户)实施全部关闭或搬迁,限养区和适养区内畜禽养殖场(户),应建设完善污染治理和粪污资源化利用配套设施,规范管理台账,并确保设施正常运行。

对重点河流控制单元畜禽养殖综合整治区域内畜禽养殖场(户)实施关闭或搬迁,全面开展水产养殖污染防治整治。重点河流控制单元内畜禽养殖场应纳入重点源管理。

(三)市级专项检查阶段(2019年5月-7月底)

市生态环境局会同市农业农村委组成市级专项检查组,对全市畜禽、水产养殖污染治理情况开展抽查,重点对10条河流畜禽和水产养殖污染治理情况、全市各区县畜禽养殖禁养区整治情况开展专项检查,并通报相关情况。

主要检查畜禽养殖“三区”划定调整方案执行情况、禁养区和畜禽养殖综合整治区域内畜禽养殖场(户)关闭或搬迁情况、畜禽养殖场(户)污染治理设施配套建设情况、畜禽养殖环境监管执法情况、水产违法养殖情况、整治绩效评估等内容。

四、整治要求

按照《 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 》、《重庆市长江三峡水库库区及水污染防治条例》,以及《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的实施意见》(渝府发〔2014 )37号)、《重庆市环境保护局重庆市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畜禽养殖规模标准的通知》(渝环发(2014〕61号)、《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做好20l9年畜禽养殖粪污资源化利用和污染治理工作的通知 》(渝农发〔2019 〕52号)等文件精神,针对畜禽、水产养殖污染防治的突出问题,强化工作措施,完善工作制度,加快推进规范化、科学化、制度化建设。

(一)畜禽养殖方面。

1.各区县应按照第一轮中央环保督察整改反馈意见、市级环保督察问题清单中畜禽养殖相关要求,完成畜禽养殖污染整治相关工作;全市新划定调整禁养区内畜禽养殖场(户)的关闭或搬迁.应于 2019年12月底前完成。涉及重点河流的区县应制定或进一步完善重点河流流域环境综合整治方案,按照整治时限和禁养区管理要求,完成畜禽养殖场(户)关闭或搬迁。已完成整治的区域,应加强日常巡查,防止“反弹复养”

2.畜禽养殖场重点源实施“一场一策”、“一场一档”管理,应健全完善污染治理设备运行、粪肥转运等台帐管理,做到“随时检查、随时提供”,强化污染治理配套设施规范操作,确保正常运行。

3.按照“一符合二分离三配套”要求,畜禽养殖场应建设完善相应的雨污分流设施,畜禽粪污贮存设施,粪污厌氧消化和堆沤、有机肥加工、制取沼气等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实现粪污全量资源化利用。

4.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生猪存栏当量1000头以上)和采取达标工艺畜禽养殖场纳入重点源管理,生态环境部门每月至少开展一次监督检查,监督其污染物排放状况、排放去向、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废弃物综合利用情况等。

5.养殖专业户、散养户应采取雨污分流措施.建设相应的畜禽粪污储存设施.实现防渗、防溢,确保粪污就近就地资源化利用。

(二)水产养殖方面

1.各区县应加强《水产养殖水域滩涂规划 》编制工作,已完成规划编制发市的区县,要切实加强水产禁止养殖区、限制养殖区、允许养殖区管理,未完成的区县要加快规划编制和发布

2.在水产养殖过程中,养殖废水未经处理,不得直接向水体排放;严禁通过暗管、渗井、灌注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水污染物;科学确定养殖密度,合理投饵和使用药物;大力实施池塘生态化改造,推广绿色健康养殖技术。

3.通过示范微流水循环、集装箱工厂化养殖等生态化养殖模式,大力推广水产尾水治理技术;督促水产养殖业主,切实治理养殖废水,认真落实环保责任。

五、职责分工

按照生态环境保护属地责任和“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管发展必须管环保、管生产必须管环保、管行业必须环保”“生态环境部门监督管理与相关部门分工负责相结合”的总体要求.各区县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和职责分工,依法履职.齐抓共管,形成合力。

市农业农村委负责指导区县依法关闭或者搬迁禁养区内的畜禽养殖场(户)。实施渔业水域生态环境保护,依法查处渔业水域违法行为。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本辖区内环境保护基础设施的日常监督管理、协助相关部门开展环境管理相关工作。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区县应高度重视,严格落实,生态环境部门会同农业农村部门牵头组织实施,确保专项整治工作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二)严格监管执法。区县生态环境局应加强例行巡查和监督执法,强化明查暗访,重点查处畜禽养殖场(户)不正常运行污染治理设施、偷排、漏排,水产违法养殖、违法排污等环境违法行为,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整治一起。

(三)依法开展整治。畜禽和水产禁养区整治应坚持保供给与保环境并重的原则,既要依法依规的关闭或搬迁,又要杜绝“一刀切”和“一头不留”。同时,因畜牧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调整以及划定禁止养殖区域,或者因对污染严重的畜禽养殖密集区域进行综合整治.确需关闭或者搬迁现有畜禽养殖场所.致使畜禽养殖者遭受经济损失的,由区县人民政府依法予以补偿。禁止和限制养殖区内的重点生态功能区和公共设施安全区域划定前已有的水产养殖,搬迁或关停造成养殖生产者经济损失的应依法给予补偿

(四)加强工作督办。各区县生态环境局要定期进行工作调度,及时总结提炼行之有效的措施和经验,每月15号、30号之前,将整治清单、完成进度等情况报市生态环境局、市农业农村委,对进度迟缓的进行重点督办。

(五)落实工作责任。市生态环境局、市农业农村委采取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的方式,对专项整治工作推进情况,畜禽禁养区“反弹复养”问题、污染防治设施建设情况、水产养殖污染防治整治等情况进行检查,对工作推进不力的.慢作为或不作为导致整治问题得不到有效解决的,适时问责处理。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办公室


                                           2019年4月30日 


(小鱼壮壮水产养殖服务网备注:本通知于7月10日公开)


附:文件原本(请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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