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淡水养殖尾水排放要求(征求意见稿)》中
这几年的环境治理,让越来越多的地方成了禁养区,即使没有成为禁养区的,也在机械设施、饲料投放、尾水排放等诸多方面进行了限制,特别是针对一些水库养殖区域,在水库显眼的位置,都树立宣传牌,对投入品进行限制。面对诸多限制,许多养殖户显得有些无所适从,不知道自己的鱼塘以后还能不能养,就算是想投入资金进一步扩大规模的,也驻足观望起来。
未来的水产养殖会不会在用水、尾水排放借鉴西方发达国家,进行限制,政策会在什么时候出台,哪些区域会成为禁养区,都成了大家关注的问题。2018年8月6日,中国农业农村部发布了《淡水养殖尾水排放要求(征求意见稿)》,从中或许可以看到未来养殖规范的发展方向。
标准修订的原则就是保护环境,对于尾水的排放要达到相应的标准,对环境不产生危害。所以在养殖用水上,有些区域会出台一些相应的政策,限制尾水的排放。像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源地一级保护区、源头水、国家自然保护区、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这些区域会成为禁养区,原有的养殖要退出,不能退出的尾水不得外排。
而对除此之外允许养殖的区域,进行两种标准的尾水排放限制。什么是尾水呢?就是放殖中或养殖结束后,从池塘排出的不再使用的养殖用水。如向有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实验区和外围保护地带、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实验区、风景名胜区,在此区域从事水产养殖,要按一级排放标准进行尾水排放。对于水产养殖区、游泳区、工业用水区、人体非接触的娱乐用水区、农业用水区及一般景观要求水域,排入该水域的淡水池塘养殖水执行二级标准。
那么问题来了,这两个标准具体是什么内容呢?是五个项目,一是悬浮物,一级是小于等于50毫克每升,二级是小于等于100毫克每升;二是pH,这个一级和二级没有区别,6-9都可以;三是高锰酸盐指数,一级标准是小于等于15毫克每升,二级是小于等于25毫克每升;四是总磷,一级标准是小于等于0.5毫克每升,二级是小于等于1.0毫克每升;五是总氮,一级标准是小于3.0毫克每升,二级标准是小于等于5.0毫克每升。
从上面各项排放标准可以看出,倡导的方向还是水质调节。第一项的悬浮物,以及第四项的总磷和第五项的总氮,这些在养殖用水中都需要微生物的分解,未来,养殖户在用药中,需要更多的用到调水的产品,诸如芽孢杆功、乳杆菌、酵素类产品。以期达到养殖用水排放标准。
在《淡水养殖尾水排放要求(征求意见稿)》中,第五项规定的就是总氮,一级排放标准是小于等于3毫克每升,而二级标准是小于等5毫克每升。这里的总氮不同于养殖用水检测中的氨氮。总氮是水体中存在的5种形式氮的总量,包括溶解空气中游离态的氮气、氨态氮、硝酸态氮、亚硝酸态氮和有机态氮。而养殖用水水化学分析测定的氨氮实际上是分子氨和离子氨含量之和,数值是小于总氮的。
(原作者:肖建春 内容有改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