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电击鱼400余尾,通州法院审结首例非法捕捞
今天(8月22日)上午,通州法院审结首例非法捕捞水产品案,被告人赵某采取了电网捕鱼的违法方式进行捕鱼,多达400尾鱼,因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被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四个月。
据介绍,今年5月20日下午,赵某想弄点河鲜吃,但觉得钓鱼又慢又钓不了几条,于是找到了网购的电鱼工具,到北京市通州区潮白河橡胶坝处下河电鱼。电鱼的速度没让赵某失望,忙活了也就半个小时左右,赵某就捕捞了大半桶各种种类的鱼。
因潮白河边上的“钓友”和散步的人多,看见赵某采取了这种捕鱼方式后,有人向当地派出所举报。派出所民警将赵某控制。经清点,赵某共非法捕获餐条鱼398尾、4千克,鲫鱼94尾、1.4千克,经评估,非法捕捞的水产品价值共计人民币122元。同时查获的还有电击工具、铅酸蓄电池等作案工具。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赵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内使用禁用渔具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之规定,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同时认定被告人赵某具有坦白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赵某拘役四个月至五个月,可适用缓刑。
被告人赵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北京通州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赵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律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内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所禁用的电鱼方法捕捞鱼类,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赵某无犯罪记录,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并结合本案其他具体情节,依法决定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最终,北京通州法院根据被告人赵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等,对被告人赵某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将扣押在案的电击工具、铅酸蓄电池等作案工具予以没收。宣判后,被告人赵某表示认罪服判,不上诉。
(新京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