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猪场“只关不拆”补偿低 ? 案件发回重审!
养猪场被划入禁养范围、遭到关停,拆迁方声称“仅进行了关闭、未进行拆除”,按照地方规定对建筑物、设施等损失不予补偿。厂主高先生认为补偿不合理,遂委托冠领律师事务所向法院提起诉讼。面对开口便言“政策规定”的拆迁方,想要胜诉可谓艰难,历经一审失利,冠领律师积极制定反攻方案、鼓励高先生重拾信心、提起上诉,二审法庭最终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并建议一审法庭通过评估等方式,结合相关证据确定补偿数额。
养猪场“只关不拆”补偿金额起纷争
家住河南某村的高先生从2004年开始建设养猪场,并将家中资金大部分投入建设,希望藉此改善生活。
谁料2016年12月16日,一份《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分方案的通知》,将某水库的水源保护区及外延500米划定为禁养区,高先生的养猪场被划入禁养区范围,列入关闭搬迁养殖场名单。
次年5月,一则《畜禽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发布,公布了养殖场关闭、搬迁补偿方案,其中有条文规定,养殖场“需拆除的按程序进行评估并签订拆除协议”。
不久后,核查人员对高先生的养猪场进行核查,对建筑物、设施等是否需要拆除,未作出相应约定,也未进行评估,仅登记了存栏生猪三百多头,核定补偿金额136620元。
高先生认为,自己在养猪场建设上投入了大量资金,现在养猪场关停,建筑、设施无法再使用,13多万元的补偿无法弥补损失。拆迁方则认为,对高先生的养猪场只进行了关闭、没有拆除,按照《畜禽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规定,这种情况,建筑物、设施等不予补偿。高先生无奈,经过多方咨询,决定委托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提起诉讼。
法庭首战遇波折 补偿依然按“规定”
2018年底,法庭开庭审理此案。
一审中,冠领律师向法庭提出,拆迁方对高先生关闭养猪场给予13多万元的补偿是生猪损失补偿,还应另外给予搬迁奖励及停产停业损失、设备和地上物等损失;并协助高先生书面申请对养猪场关停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请求法庭判决拆迁方按实际经济损失给予高先生补偿。
拆迁方坚持,已经按照《畜禽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规定给予高先生补偿,尽到了补偿义务。养猪场没有被征收或强制拆除,不影响转产利用,按照《畜禽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规定不应给予建筑物、养殖设施等补偿。
虽然冠领律师在庭审前做了大量准备工作,但是想要在成文规定下胜诉谈何容易,一审法庭没有支持对损失进行评估鉴定的申请。
此时高先生的经济状况已经非常窘迫,对办理案件的律师说:“我们不想上诉了,谢谢你们的努力,我们的苦衷希望你们能够理解”,表示不想继续维权了。办案律师却认为,此案只是一时失利,高先生的诉求有法可依、有理有据,现在放弃太可惜了,并带着专业的法律意见与高先生进行一轮又一轮沟通,鼓励高先生重拾信心,选择上诉维权。
反攻再战不畏难 案件发回重新审
此后,冠领律师披星戴月翻阅案件资料,找准拆迁方的痛点,制定严密的反攻方案。2019年8月,案件二审开庭。
庭审中,冠领律师直指,拆迁方制定的《畜禽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不是法律、行政法规范畴,不应作为确定补偿的唯一标准。根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因畜牧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调整以及划定禁止养殖区域,或者因对污染严重的畜禽养殖密集区域进行综合整治,确需关闭或者搬迁现有畜禽养殖场所,致使畜禽养殖者遭受经济损失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予以补偿。
随后,冠领律师严正声明:补偿必须依法。虽然法律没有对具体补偿数额统一规定,但拆迁方要根据法律制定细则,不能违背法律,对养殖者的补偿应以实际损失为前提、兼顾民生。高先生对养猪场建筑、设施虽然仍有使用权,但无法使用现有设施从事养殖业,应该按照实际损失给予补偿。
拆迁方的底牌被揭穿,无法再以政策规定为由否定高先生的诉求。最终,二审法庭认同了冠领律师的观点,案件发回一审法庭重审,同时建议一审法庭通过评估等方式,结合高先生提交的证据等,确定补偿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