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土地法的三大变化和不同
最新的土地管理法将于2020年1月1日开始实施,其内容主要集中在土地征收、农村宅基地管理制度改革和集体经营性土地入市三大方面。同时提出了以下几点规定,大家要提前了解。
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新法首次明确了土地征收补偿的基本原则——“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因此,除了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偿费、地上附着物外,这次新增了农村村民住宅补偿和社会保障费,这就为征地农民构建了一个更加完善的保障体系。
允许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增加农民收入
此前的《土地管理法》规定,“在农村集体土地上上开展非农建设之前,必须先征地,将其转为国有土地,否则不能进行交易。”但新修改的土地法破除了这一法律障碍,规定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在符合规划、依法登记,并经三分之二以上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意的情况下,可以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入市”。这也将大幅增加农民土地财产收入,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更好保护农民合法权益。
盘活宅基地,让农民“户有所居”
之前,由于农村人口向城市的流动,不少宅基地被闲置,造成资源浪费。此次新法明确,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
同时规定,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政府要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明年1月1日起,新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下简称“新《土地管理法》”)将正式实施。作为一部关系亿万农民切身利益的法律,它在改革土地征收方面有哪些突破?又将如何更好地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
问:新《土地管理法》的最大亮点是什么?对土地征收的基本原则与过去有什么不同?
答:新法的最大亮点,是保护农民土地权益。人多地少是我国的基本国情,在广大农民最为关心的土地征收方面,新法将“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作为征地补偿的基本原则。
值得一提的是,新《土地管理法》首次对土地征收的公共利益进行明确界定。土地不能随随便便征收了,要以遵循公共利益为前提。新法采用列举的方式,对于哪些是公共利益可以动用国家征收权作出了明确的界定。比如,军事外交,政府组织实施的基础设施建设、公益事业、扶贫搬迁和保障性安居工程,以及成片开发建设等6种情况,就属于这个范围。
问:土地征收的程序有哪些改进?
答:新法将原来的征地批后公告改为征地批前公告,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的,应当召开听证会修改,让被征地农民在整个过程中有更多参与权、监督权和话语权。此外,新法还倡导和谐征地,征地报批以前,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必须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
问:征地补偿的费用将如何确定?
答:新《土地管理法》规定,征收土地需要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农村村民住宅以及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原来的《土地管理法》以土地年产值为标准进行补偿,按照这种补偿计算方法,标准偏低,补偿机制不健全。新法在原来的基础上,增加农村村民住宅补偿费用和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规定。土地被征收后,将不再按土地年产值一定倍数补偿,而是综合考虑区位、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未来发展增值空间等因素制订区片综合地价。
问:村民住宅又将如何补偿?
答:村民住宅是农民的重要财产。在总结近年来一些地方征地实践中好的做法和经验基础上,新《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村村民住宅的补偿可以通过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货币补偿多种方式实现。各地可以因地制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对征地涉及的村民住宅进行补偿。新法还同时规定,对因征收导致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给予补偿。这充分体现了对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