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鱼贼被伤溺亡,塘主有没有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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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2-10-18
《洞庭之声报》报道,2014年10月30日,家住岳阳楼区花果畈村的村民吴师傅致电本报热线8224110:3个年轻人到我哥哥承包的池塘里偷鱼,被发现后,2个被我哥哥不慎打伤。目前我哥哥因涉嫌故意伤人被警方刑事拘留。我想了解,如果小偷在偷窃时被打伤,这个责任到底该如何划分?
记者 黄美 报道 吴师傅的哥哥吴正春今年50岁,多年来一直以养殖为生。10月27日凌晨1时许,3名年轻人来到吴正春承包的池塘偷鱼,他前往制止,不料双方发生了肢体冲突。在搏斗过程中,吴正春将其中两个年轻人打伤,另一人逃跑。
吴师傅说,26日晚上,村里一户人家里有喜事,他哥哥在道贺时喝了点白酒,回到家时已经很晚。躺床上后,一直到第二天凌晨都没有完全睡着。随后听到池塘的一头有窸窸窣窣的响声,就知道肯定是有人在偷鱼。于是,他哥哥借着酒胆拿了跟铁棒,悄悄地向池塘传来响声的方向走去。“当时,3个年轻人下钓的地方,离我哥哥睡觉位置大约有200米的距离。被发现后,这3个年轻人也没有逃跑。”吴师傅说,他哥哥靠近3个年轻人后,其中一人从身后抱住了他哥哥,因害怕在身体上吃亏,他哥哥在黑暗中借着酒劲一顿乱打。
不料,其中两个年轻人被吴师傅的哥哥打伤,另外一个见状拔腿就跑。随后闻讯赶到的吴师傅赶紧拨报了警。在现场,他们找到了一些钓鱼的工具,还有一台小轿车。接着,辖区民警将吴正春带回派出所问话。警方问询后,吴师傅的哥哥因为故意伤人被刑事拘留。
吴师傅说,当天凌晨发生冲突过后,民警还没有走,逃跑的一个年轻人又喊了一车人跑到了他哥哥的池塘处。虽然双方没有再一次发生冲突,但对于哥哥被拘留一事,他觉得怎么也说不过去。“虽然我哥哥当时下手是稍微重了点,但对方有3个人,不然吃亏的肯定是他自己。”
梅溪乡派出所一名民警介绍,当天凌晨接到报警后,民警随即赶到了现场,将双方带回了所里,并进行了问话。吴正春承认伤人的行为,且3名年轻人也确实有偷鱼的嫌疑。民警在现场找到了伤人的铁棍,以及一些钓鱼的工具,还有几条被钓起来的鱼。“目前两名伤者都还在医院住院,其中一名伤者已经鉴定为轻伤;另外一名伤者因为特殊情况,还要等一个月左右才能做伤情鉴定。”梅溪乡派出所的该名负责人说,3名年轻人所偷的几条鱼价值有限,还不至于将其拘留;但吴师傅哥哥已致人轻伤,按照法律规定,是完全可以刑事拘留的。
湖南思阳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李勤认为,如果偷盗行为确实存在,不管金额多少,按照法理精神,也应该追求其治安责任;另外,警察还应该查实是否属团伙惯盗;而如果故意伤害致人轻伤的,双方愿意协调的话,可以私下解决,在取得伤者的谅解后,从宽刑事处罚。“如果吴与两名伤者的家属无法协调,吴必须受到刑罚,法院在定刑时,应该会考虑适当从轻处理。”
偷鱼者可恶,多行不义必自毙,《广州日报》2010年就曾报道过一则偷鱼者落入鱼塘溺死的新闻,在当时也引起了业内热议:偷鱼者落水,到底该不该救?
》》事件回放:当地村民偷鱼引发争斗
2009年1月,罗定市罗城街道老板谭伟钦与人合伙承包了泗沦镇小洞水库。承包以来,水库边泗沦镇昇平村的一些村民常来偷鱼偷虾。
2009年11月30日下午3时许,谭伟钦与员工陈炎秋驾驶机动船在水库中巡查,发现该村38岁的黄沃伟、21岁的赖飞龙与60岁的沈福光正在偷鱼,于是,双方发生冲突。偷鱼的三人落水,黄沃伟和赖飞龙两人因水性不好而溺水死亡。
》》原告:对方见死不救该负责任
罗定市公安局于2009年12月1日立案侦查,同日,谭伟钦、陈炎秋被拘留,12月15日谭伟钦被逮捕。而陈炎秋被罗定市检察院以证据不足而释放。2010年1月28日,罗定市公安局以谭伟钦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移送至检察院。3月5日,罗定市人民检察院向罗定市人民法院提起刑事公诉。
黄沃伟、赖飞龙两者家属向罗定市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共提出125万多元的经济赔偿损失。原告方及其代理律师提出:黄、赖的溺水死亡是谭伟钦、陈炎秋所造成的,并且见死不救。
》》法院:被告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罗定市法院认为,谭伟钦在双方打斗的过程中,抢拖被害人赖飞龙手持的竹竿致对方翻船和被害人跌落水库中,在被害人跌落水后,谭伟钦就应负起对被害人进行救助的法律义务,而谭并没有采取任何救助措施,以致被害人赖飞龙、黄沃伟最终因得不到救助而溺水死亡。
罗定市法院据此认定,被告人谭伟钦先前抢拖被害人手持的竹竿致对方船只翻沉和被害人落水的行为,与被害人赖飞龙、黄沃伟溺水死亡存在因果关系,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由于被告人谭伟钦的犯罪行为已造成被害人亲属经济上的损失,法院认定被告人谭伟钦对因此造成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经济损失承担60%的民事赔偿责任,被害人赖飞龙、黄沃伟对于案件的发生亦存在过错,应承担40%的民事责任。遂判决由被告人谭伟钦分别赔偿138172.23元和117827.45元给被害人赖飞龙、黄沃伟的家属。另外,法院驳回了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其他诉讼请求。
》》被告律师:正当防卫不构成犯罪
对此,被告及其律师认为,被告根本没有与对方互相用石头、竹竿、木板等进行对打,而是遭到对方攻击而无奈抵挡而已。被告根本就没有抢到赖飞龙的竹竿并用力拖拉,而致对方的船撞上自己的船。铁壳船并未发现碰撞痕迹。
此外,对于正当的防卫行为,被告对侵害一方不存在救助义务。而且被告不具备救人的条件。被告的行为并不构成犯罪,他与赖飞龙、黄沃伟的死亡无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不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记者 黄美 报道 吴师傅的哥哥吴正春今年50岁,多年来一直以养殖为生。10月27日凌晨1时许,3名年轻人来到吴正春承包的池塘偷鱼,他前往制止,不料双方发生了肢体冲突。在搏斗过程中,吴正春将其中两个年轻人打伤,另一人逃跑。
吴师傅说,26日晚上,村里一户人家里有喜事,他哥哥在道贺时喝了点白酒,回到家时已经很晚。躺床上后,一直到第二天凌晨都没有完全睡着。随后听到池塘的一头有窸窸窣窣的响声,就知道肯定是有人在偷鱼。于是,他哥哥借着酒胆拿了跟铁棒,悄悄地向池塘传来响声的方向走去。“当时,3个年轻人下钓的地方,离我哥哥睡觉位置大约有200米的距离。被发现后,这3个年轻人也没有逃跑。”吴师傅说,他哥哥靠近3个年轻人后,其中一人从身后抱住了他哥哥,因害怕在身体上吃亏,他哥哥在黑暗中借着酒劲一顿乱打。
不料,其中两个年轻人被吴师傅的哥哥打伤,另外一个见状拔腿就跑。随后闻讯赶到的吴师傅赶紧拨报了警。在现场,他们找到了一些钓鱼的工具,还有一台小轿车。接着,辖区民警将吴正春带回派出所问话。警方问询后,吴师傅的哥哥因为故意伤人被刑事拘留。
吴师傅说,当天凌晨发生冲突过后,民警还没有走,逃跑的一个年轻人又喊了一车人跑到了他哥哥的池塘处。虽然双方没有再一次发生冲突,但对于哥哥被拘留一事,他觉得怎么也说不过去。“虽然我哥哥当时下手是稍微重了点,但对方有3个人,不然吃亏的肯定是他自己。”
梅溪乡派出所一名民警介绍,当天凌晨接到报警后,民警随即赶到了现场,将双方带回了所里,并进行了问话。吴正春承认伤人的行为,且3名年轻人也确实有偷鱼的嫌疑。民警在现场找到了伤人的铁棍,以及一些钓鱼的工具,还有几条被钓起来的鱼。“目前两名伤者都还在医院住院,其中一名伤者已经鉴定为轻伤;另外一名伤者因为特殊情况,还要等一个月左右才能做伤情鉴定。”梅溪乡派出所的该名负责人说,3名年轻人所偷的几条鱼价值有限,还不至于将其拘留;但吴师傅哥哥已致人轻伤,按照法律规定,是完全可以刑事拘留的。
湖南思阳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李勤认为,如果偷盗行为确实存在,不管金额多少,按照法理精神,也应该追求其治安责任;另外,警察还应该查实是否属团伙惯盗;而如果故意伤害致人轻伤的,双方愿意协调的话,可以私下解决,在取得伤者的谅解后,从宽刑事处罚。“如果吴与两名伤者的家属无法协调,吴必须受到刑罚,法院在定刑时,应该会考虑适当从轻处理。”
偷鱼者可恶,多行不义必自毙,《广州日报》2010年就曾报道过一则偷鱼者落入鱼塘溺死的新闻,在当时也引起了业内热议:偷鱼者落水,到底该不该救?
》》事件回放:当地村民偷鱼引发争斗
2009年1月,罗定市罗城街道老板谭伟钦与人合伙承包了泗沦镇小洞水库。承包以来,水库边泗沦镇昇平村的一些村民常来偷鱼偷虾。
2009年11月30日下午3时许,谭伟钦与员工陈炎秋驾驶机动船在水库中巡查,发现该村38岁的黄沃伟、21岁的赖飞龙与60岁的沈福光正在偷鱼,于是,双方发生冲突。偷鱼的三人落水,黄沃伟和赖飞龙两人因水性不好而溺水死亡。
》》原告:对方见死不救该负责任
罗定市公安局于2009年12月1日立案侦查,同日,谭伟钦、陈炎秋被拘留,12月15日谭伟钦被逮捕。而陈炎秋被罗定市检察院以证据不足而释放。2010年1月28日,罗定市公安局以谭伟钦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移送至检察院。3月5日,罗定市人民检察院向罗定市人民法院提起刑事公诉。
黄沃伟、赖飞龙两者家属向罗定市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共提出125万多元的经济赔偿损失。原告方及其代理律师提出:黄、赖的溺水死亡是谭伟钦、陈炎秋所造成的,并且见死不救。
》》法院:被告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罗定市法院认为,谭伟钦在双方打斗的过程中,抢拖被害人赖飞龙手持的竹竿致对方翻船和被害人跌落水库中,在被害人跌落水后,谭伟钦就应负起对被害人进行救助的法律义务,而谭并没有采取任何救助措施,以致被害人赖飞龙、黄沃伟最终因得不到救助而溺水死亡。
罗定市法院据此认定,被告人谭伟钦先前抢拖被害人手持的竹竿致对方船只翻沉和被害人落水的行为,与被害人赖飞龙、黄沃伟溺水死亡存在因果关系,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由于被告人谭伟钦的犯罪行为已造成被害人亲属经济上的损失,法院认定被告人谭伟钦对因此造成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经济损失承担60%的民事赔偿责任,被害人赖飞龙、黄沃伟对于案件的发生亦存在过错,应承担40%的民事责任。遂判决由被告人谭伟钦分别赔偿138172.23元和117827.45元给被害人赖飞龙、黄沃伟的家属。另外,法院驳回了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其他诉讼请求。
》》被告律师:正当防卫不构成犯罪
对此,被告及其律师认为,被告根本没有与对方互相用石头、竹竿、木板等进行对打,而是遭到对方攻击而无奈抵挡而已。被告根本就没有抢到赖飞龙的竹竿并用力拖拉,而致对方的船撞上自己的船。铁壳船并未发现碰撞痕迹。
此外,对于正当的防卫行为,被告对侵害一方不存在救助义务。而且被告不具备救人的条件。被告的行为并不构成犯罪,他与赖飞龙、黄沃伟的死亡无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不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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