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翻进鱼塘致鱼死亡 保险不赔车主自己担责
货车侧翻造成54万损失
梁某豪在珠海市斗门区承包了面积30亩的山坡土地和面积为7 0亩的山塘,梁某豪在70亩的山塘中养鱼。20 13年3月10日上午6时许,熊某驾驶货车途经梁某豪承包的山塘路段,车辆失去控制,翻入山塘中,造成塘边鸭棚损坏、塘中鱼类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熊某违法驾驶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经有关部门进行评估,梁某豪的鸭棚损失、钩机费、安装排污管费、死亡鱼类损失等合计547200元。肇事货车在保险公司投保了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和50万元的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交通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投保人是阜阳市三阳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被保险人是阜阳市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下称“阜阳某公司”)。
一审:免责已知无客户签名
对于如何赔付的问题,法庭上保险公司表示,在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条款中,第七条约定了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的情形包括因污染(含放射性污染)造成的损失,而污染的解释在第三十八条,为“指被保险机动车辆正常使用过程中或发生事故时,由于油料、尾气、货物或其他污染物的泄漏、飞溅、排放、散落等造成的污损、状况恶化或人身伤亡。”因此对部分损失免责。
法院认为,从本案的证据看,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单与梁某豪提交的保险单不一致,在梁某豪提交的保险单原件中,条款已阅免责已知的客户签名一栏中没有投保人签名或盖章,关于因污染免责以及什么是污染的解释的内容与保险单不在一起,而是附件。保险公司辩称已依法将因污染免责的内容对投保人进行了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的观点不能成立。
法院判定,梁某豪的财产损失,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的限额范围内赔偿2000元,在商业三者险的限额范围内赔偿梁某豪50万元,余额45200元由熊某赔偿,阜阳某公司对熊某的赔偿负连带责任。
二审:免责条款合法有效
保险公司不服判决,提出上诉,表示如果被保险人或投保人有异议,应在48小时内告知,否则视为默认。
对此,二审法院认为,虽然保险公司出具的保险单上“条款已阅免责已知”一栏没有客户签名,但根据“投保单与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不一致的,以投保单为准”的规定,结合“投保人声明”的内容可以认定,保险公司已经向阜阳市三阳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提供了包括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在内的投保险种所使用的条款,并就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向阜阳市三阳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进行了明确说明,因此,保险条款中的免责条款合法有效。
二审判决为,本案交通事故直接造成梁某豪的鸭棚损失35000元以及支出钩机费2400元,合计37400元,应由人民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赔偿2000元,在商业三者险限额范围内赔偿35400元。熊某赔偿梁某豪财产损失509800元;阜阳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负连带赔偿责任。
(南方都市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