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产养殖废水排放标准
水产养殖废水排放标准
DB33/453-2006
0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水产养殖废水排放要求、测定方法和检验规则。
本标准适用于封闭性水体水产养殖、育苗废水的排放。
02排放要求
2.1指标分级
①当水产养殖废水排入下列水域,执行一级标准:
淡水水域: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二级保护区、鱼虾类越冬场、洄游通道、水产养殖取等渔业水域及游泳区。
海水水域:水产养殖区、海水浴场,人体直接接触海水的海上运动或娱乐区,以及与人类食用直接有关的工业用水区。
②当水产养殖废水排入下列水域,执行二级标准:
海水水域:一般工业用水区,滨海风景旅游区,海洋港口水域。海洋开发作业区;
淡水水域:一般工业用水区及人体非直接接触的娱乐用水区,农业用水区及一般景观要求水域。
③当水产养殖废水排入①和②以外的水域时,水质必须符合待排入水域的质量要求。
2.2标准值
表1 排入淡水水域的要求
表2 排入海水水域的要求
表1 排入淡水水域的要求
表2 排入海水水域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