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实案例:养殖场面对违法强拆行政行为应该怎
近年,国家加大环保监督力度,不少养殖场因存在污染问题,面临关停或搬迁。在此背景下,全国各地的养殖场征收补偿工作正在如火如荼地进行着。
但实际操作中,某些拆迁方以环保之名、行强拆之实,以其逃避对养殖企业主的合法补偿。那么,养殖企业主遇到此类问题,应该如何维护自身权益呢,请先看看下面的真实案例!
原告:河南省许昌市建安区某村村民张先生
代理律师:北京德凯征地拆迁律师团 郭琴婷律师、关舸
被告:许昌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代理律师:河南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先生系河南省许昌县某村村民,为维持基本生计,在同本村村民小组签订土地租赁合同后修建养殖场从事于家禽、家畜养殖及产品销售,并依法办理了相关的营业执照。原本安逸的生活,突然被当地政府的一张告知书打破,这让张先生极其无奈。
2017年2月20日,张先生所在乡政府向张先生下达了告知书,告知张先生,他的养殖场位于禁养区内,必须在2017年11月30日前关闭。张先生期间多次找当地政府进行沟通,但每次都以各种理由进行推脱,没有给予正面的答复,也没有解决任何问题。后来,许昌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却于2017年6月17日向张先生下达责令纠正违法通知书,称张先生养殖行为违法,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张先生百思不得其解,接二连三的接到各种文件,无奈之下,找到德凯律师团并进行了委托代理。
德凯律师团郭琴婷律师及关舸律师详细了解完整个案件情况后,开始搜集了张先生养殖场的相关的证据及政府下达的各类文件通知。于根据《行政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向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并递交了相关的证据。
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撤销被告作出的许开住环责字(2017)第177号责令(停止)纠正违法行为通知书;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在法庭上,郭琴婷律师及关舸律师辩称被告对养殖场的处罚行为违反了《行政诉讼法》、《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利。
在律师的专业辩论及相关的证据下,也经法院审理查明,法院认为,被告作出的通知书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法规不完善,且违反程序规定。故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下达判决:撤销被告许昌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作出许开住环责纠字(2017)第177号责令(停止)纠正违法行为通知书。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
面对政府下达的各类文件通知,不要置之不理。任何文件通知都是有法律效率的,如没有在规定行政时效内进行撤销的话,后期在整个案件中会变得被动。对于行政机关所给予得行政处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得,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