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压线下钓鱼触电身亡,这口“黑锅”谁来背?
触电身亡,电力公司应该赔偿吗?
既然事故已经发生,责任如何划分,受害者的家庭是否应该得到相应的赔偿?
看看法院如何审理相关案件。
案例一
2016年12月16日,四川绵阳某镇村民W先生去河边钓鱼。河边高压电杆上竖立着“高压危险,禁止钓鱼”的警示牌,也有钓友前来劝阻,但W置若罔闻,仍然在此地作钓,结果鱼竿碰到高压线,触电身亡。
2017年3月10日,W先生的妻儿作为原告,向当地法院提出诉讼,要求供电公司给予经济补偿8万元。
案件受理
法院实地测量W先生的死亡现场,输电线距地面垂直距离为7.8米,电杆上也有“高压危险,禁止钓鱼”警示标识。
法院审理认为,事发现场的输电线距地面垂直距离高于法律法规规定的输电线距地面垂直距离。
电杆上有禁钓标识,被告供电公司已经做到提示、告知的相关义务。
死者W先生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该认识到在高压电线下钓鱼会给自身带来安全影响。
其他钓鱼人员在死者钓鱼前,已经对其进行了危险提醒,W先生置之不理,抱有侥幸心理,其行为视为对自身安全危险的放任,直接造成了死亡结果。
法院受理结果:
本案被告供电公司在本次事故中并不是受益人,不具有向原告进行经济补偿的相关情况,W先生死亡的结果是自身行为导致。
法院一审判决供电公司无责任,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后,原告未上诉,判决生效。
案例二
2011年一天早上6点多,福建泉州某镇的Z骑摩托车到某养殖场的渔场钓鱼,同时将车停放在高压线下,渔具则放置在“严禁高压线下钓鱼”警示牌前。
其他钓友在Z先生甩竿钓鱼前曾予以劝阻,但Z先生我行我素。之后他因鱼竿触到高压线,当场触电身亡。
事后,Z先生的亲属起诉供电公司、养殖场、镇政府,要求赔偿死亡补助费等各种费用数10万元。
案件受理
法院现场测量渔场高压线对地垂直距离,结果为左侧线对地垂直距离5.95米,右侧线对地垂直距离5.9米,均符合国家技术规范。
法院审理认为,高压线下禁止钓鱼作为一个基本常识,无论养殖场的经营者是否给予提醒,受害人均应自我保护。
法院受理结果:
Z先生系成年人,具有民事行为能力,明知有高压线而不听劝阻,仍往高压线甩鱼竿,导致触电身亡,应承担事故主要的过错责任。
养殖场管理不完善,虽然有设置警示牌,但不明显,且养殖场明知场内有高压线,但未在高压线下设置安全防范措施,应承担该项事故责任。
供电公司架设的高压线符合法律规定,不存在技术违规操作问题,且受害人行为违反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因此供电公司可以免责。
镇政府并不是养殖场所有人,也不具有使用权,因此镇政府也免责。最后,法院依法判决Z先生、养殖场共同承担事故的责任,供电公司无责任。
判决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四款规定:“受害人在电力设施保护区从事法律、行政法规所禁止的行为,电力设施产权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电力法》第六十条规定:“由于不可抗力或用户自身的过错造成损害的,电力企业不承担赔偿责任。”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十四条明确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从事危害电力线路设施的行为,包括向导线抛掷物体、在架空电力线路导线两侧各300米的区域内放风筝等。”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电力线路保护区、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导线边线向外侧水平延伸并垂直于地面所形成的两平行面内的区域,在一般地区各级电压导线的边线延伸距离为:1~10千伏,5米;35~110千伏,10米。”
根据相关法律可得知,案件审判并无偏薄,电路设施按照规范设置,钓鱼人垂钓发生安全事故,电力公司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电力无情,人有情,宣传垂钓安全准则,是每个钓鱼人力所能及的事情,别让悲剧一次又一次的发生。
钓鱼安全准则
一、防电
1、不在雷雨天气作钓,鱼竿举起来就是避雷针。
2、不在电力设施下垂钓,侥幸心理很危险。
二、防水
1、荒郊野外,结伴而行,相互照应。
2、不熟悉的陌生钓点,切莫轻易下水捞渔具。
3、有人落水,莫轻易下水搭救,需量力而行(会游泳,可提前储备相关知识)
三、防蚊虫,防中暑,防蛇蝎,不要忽视钓鱼防护装备。
四、防纠纷,钓鱼人之间偶尔会出现小摩擦,需相互礼让,和气生财。
五、爱护钓点环境,留大放小,垃圾随身带走。(春季是鲫鱼产卵季,钓获有籽母鱼,一定要放流哦。)
钓鱼季已开始,新的钓鱼人不断加入,转发分享给身边的钓鱼人,安全宣传,不是太多,而是太少。
(部分内容来源于:电网头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