鲟鱼与鲟鱼出口通关流程
走出非比“鲟”常路
我们都知道鲟鱼被称为“水中大熊猫”,因为它们在古老的白垩纪时期就已经出现,是现存最古老的脊椎动物和最原始的生物种群之一。而今天要说的是鲟科、鲟属鱼类中分布范围最广的西伯利亚鲟鱼。
西伯利亚鲟简介
西伯利亚鲟(学名:Acipenser baerii)是鲟科、鲟属鱼类。全身被以5列骨板,吻长占头长的70%以下,吻须4根;吻端锥形,两侧边缘圆形,头部有喷水孔;口呈水平位,开口朝下,吻须圆形;西伯利亚鲟体色变化较大,背部和体侧浅灰色至暗褐色,腹部白色至黄色,由于生活在淡水中,适应性强,耐低温,形态和生物学特性变异大,食性广,生长潜能大。
西伯利亚鲟为软骨硬鳞鱼,肉厚骨软,具有很高的经济价值和药用价值,由于营养价值丰富,遍销全国各地,近几年东南亚地区对鲟鱼需求量也在逐步增加,成为出口创汇的重要产品......
鲟鱼不是濒危物种吗???
其实国际鲟鱼养殖已经有上百年的历史,我国从上世纪50年代起便开始了鲟鱼的人工繁殖和养殖,鲟鱼饲料加工、美食餐饮、休闲娱乐等已经形成了一个巨大产业。同时,通过鲟鱼人工繁殖和增殖放流,为恢复自然资源、保护生态环境做出了重要的贡献。
鲟鱼可以任意售卖吗???
只能售卖人工养殖的子二代和无繁育能力的残体。中华鲟和其它鲟鱼分别被列为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内管理分别按照国家一级、二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管理规定执行。其经营利用必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办法》有序进行。
鲟鱼出口有什么特殊要求吗???
与其他水生动物出口要求不同的是,鲟鱼出口需出具濒危物种《允许出口证明书》。
近几年,随着西伯利亚鲟养殖业的逐渐发展,许多养殖企业都想将其销往海外,可是……
出口鲟鱼没有经验怎么办???
鲟鱼出口通关流程
一、办理《允许进出口证明书》
西伯利亚鲟列入《世界自然保护联盟濒危物种红色名录》(IUCN 2009年 ver 3.1)——濒危(EN)、《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录Ⅱ。
《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公约禁止或者限制贸易的野生动物或者其制品名录,由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机构制定、调整并公布。
进出口列入前款名录的野生动物或者其制品的,出口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制品的,应当经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批准,并取得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机构核发的《允许进出口证明书》。
二、海关注册登记
根据《出境水生动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43号修订)第四条规定:“对输入国家或者地区要求中国对向其输出水生动物的生产、加工、存放单位注册登记的,海关总署对出境水生动物养殖场、中转场实施注册登记制度”。
满足出口水生动物注册登记条件的企业,可以登录 “互联网+海关”(
http://online.customs.gov.cn)平台向所在地直属海关申请“出境水生动物养殖场、中转场注册登记”,并提交下列材料:
(1)注册登记申请表;
(2)养殖许可证或者海域使用证(不适用于中转场);
(3)场区平面示意图,并提供重点区域的照片或者视频资料;
(4)废弃物、废水处理程序;
(5)进口国家或者地区对水生动物疾病有明确检测要求的,需提供有关检测报告。
海关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注册登记的决定。
三、出口申报
企业通过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向海关申报出口,由养殖场/中转场所在地隶属海关受理申报,申报时企业应当出具供货证明、合同等。
四、检验检疫
海关按照下列依据对出境水生动物实施检验检疫:
1.中国法律法规规定的检验检疫要求、强制性标准;
2.双边检验检疫协议、议定书、备忘录;
3.进口国家或者地区的检验检疫要求;
4.贸易合同或者信用证中注明的检验检疫要求。
产地隶属海关受理出口申报后,应当查验注册登记养殖场或者中转场出具的《出境水生动物供货证明》,根据疫病和有毒有害物质监控结果、日常监管记录、企业分类管理等情况,对出境养殖水生动物进行检验检疫。
经检验检疫合格的,海关对装载容器或运输工具加施标识,按照进口国家或者地区的要求出具《动物卫生证书》。
五、口岸海关查验
经检验检疫合格的出境水生动物,不更换原包装异地出口的,经离境口岸海关现场查验,货证相符、封识完好的准予放行;需在离境口岸换水、加冰、充氧、接驳更换运输工具的,应当在离境口岸海关监督下,在海关指定的场所进行,核对货证相符、临床检查无异常的,加施封识后准予放行。
六、监督管理
取得注册登记的出境水生动物养殖场、中转场应当建立自检自控体系,建立完善的养殖生产和中转包装记录档案,如实详细填写《出境水生动物养殖场/中转场检验检疫监管手册》,落实动物防疫要求,做好药物管理。
所在地海关对取得注册登记的出境水生动物养殖场、中转场实行日常监督管理和年度审查制度,并每年按计划开展出境水生动物疫病和有毒有害物质监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