渔业互保改革落地 中国渔业互助保险社获批筹建
渔业互助保险改革获得重要进展。2月15日,银保监会公布对中国渔业互助保险社筹建的批复。
公告显示,同意中国渔业互保协会与浙江省、山东省、福建省、广东省、宁波市、江苏省、河北省渔业互保协会作为主要发起会员,辽宁省渔业互保协会、宏东渔业股份有限公司、陈则波等111家(名)渔业服务组织、渔业捕捞企业和渔业从业者作为一般发起会员,联合发起筹建中国渔业互助保险社,初始运营资金5亿元人民币,注册地北京市。拟任董事长杨斌、拟任总经理张竞。
同时,同意中国渔业互助保险社辽宁、大连、广西、海南等4家省级分支机构同步筹建。
渔业保险是我国农业保险的重要组成部分,渔业互助保险是渔业保险承保的重要组织形态。
清华大学五道口金融学院中国保险与养老金研究中心研究总监朱俊生表示,筹建中国渔业互助保险社,是渔业互助保险系统重大体制改革落地的重要标志。
中国渔业互保协会官网显示,截至2020年底,全系统累计承保渔民1399.54万人(次),承保渔船100.71万艘(次),提供风险保障3.94万亿元,共计为1.45万名死亡(失踪)渔民、11.69万名受伤渔民以及11.32万艘全损或部分受损渔船支付经济补偿金78.22亿元。
但近年来,随着社会组织管理改革的逐步深入和国家对金融保险监管的日趋严格,渔业互助保险此前的“协会”体制已不适应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
朱俊生认为,这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社团管理改革对渔业互保发展提出重大挑战。“协会”此前的管理体制和架构与国家推进社团管理改革的总体要求相冲突,制约了渔业互保发展。一方面,政社脱钩导致此前的管理体制难以为续;另一方面,民政部取消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登记审批并明确规定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不得开设银行基本账户,这对基层机构运转带来极大的挑战。
二是,“协会”无法纳入保险监管制约了渔业互保发展。2006年以来,特别是2012年《农业保险条例》出台后,中国渔业互保协会一直没有被纳入保险业务监管,渔业互助保险一直处于尴尬境地。法律地位不明确,经营农业和涉农保险的合法性存在争议。此外,由于没有被纳入银保监会监管,协会不符合承办中央补贴的政策性农业保险条件。
2020年,农业农村部和银保监会发布《关于推进渔业互助保险系统体制改革有关工作的通知》,研究确定了“剥离协会保险业务,设立专业保险机构承接”的改革总体思路,形成了渔业互助保险系统整体改革方案。
中国渔业互保协会牵头联合有关省(市)渔业互保协会发起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全国性渔业互助保险机构。该机构为专业性的相互保险组织,初始运营资金由中国渔业互保协会脱钩后和有关省(市)渔业互保协会以借款方式注入,接受银保监会的监管和农业农村部的行业指导。
“通过渔业互助保险系统体制改革,有助于建立规范发展的渔业风险保障体系,推动渔业保险高质量发展。”朱俊生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