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管部门:完善法治保障让大家多吃鱼吃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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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2-10-18
“我替爱吃鱼的消费者提一个问题。我们经常到市场上去买鱼,关心的就是从鱼塘到餐桌这一块。那么,你们都通过什么手段来让消费者能够买到放心的水产品,特别是鲜活的水产品?”
9月23日下午,天津市贯彻落实渔业法情况汇报会上,全国人大常委会渔业法执法检查组成员聚焦如何吃放心鱼的问题。
回答这个问题的,是天津市市场监管委副主任苏德芬。“我们在每个农贸市场里都设立了快检室,每天抽检不同批次的包括鱼类在内的各种农产品,每个快检室都有一个公示牌,告诉老百姓今天抽检的水产是什么类,抽检结果是合格还是不合格,让老百姓能够吃到放心的水产品。把源头掌控好了,餐桌就安全了。”
有营养,味道好,很多老百姓都爱吃鱼。但曾几何时,想随时美美地吃上一顿鱼并非易事。于是在改革开放的大背景下,为了解决渔业资源过度捕捞、近海渔业资源衰退、水产品供给难以满足不断增长的社会需求、渔业水域污染严重等问题,我国出台了渔业法。
“渔业法解决问题的主要措施,就是通过鼓励渔业养殖大力增加水产品产量,通过鼓励外海和远洋捕捞减轻近海渔业资源压力,通过对内水和近海捕捞实施许可制度控制捕捞准入和捕捞量,通过渔业增殖和保护措施,特别是一些禁限措施,保护渔业生态、增加渔业资源。”据中国人民大学教授王灿发介绍,当时党中央、国务院已经将渔业与改善人民生活、繁荣城乡经济、促进贸易发展联系在一起,明确提出了“以养殖为主,养殖、捕捞、加工并举,因地制宜、各有侧重”的渔业发展方针。
伴随渔业法的颁布实施,我国渔业生产突飞猛进,渔业发展取得了巨大成就,实现了持续较快发展,水产品产量连续30年居世界首位,连续17年成为世界第一水产品贸易大国。“吃鱼难”问题得到有效解决;推动了远洋渔业发展,捕捞业生产结构得到一定调整;加强了渔业管理体制建设,提升了渔业管理法制化水平。
然而也应当看到,长期以来,主要追求产量增长和拼资源、拼消耗的粗放经营方式,使得渔业资源修复能力日渐弱化,水产养殖布局不合理、养殖水域周边污染、不科学不协调的养殖方式,造成渔业水域生态环境不断恶化。尤其是上世纪九十年代中期以后,我国渔业出现一些新情况、面临一些新形势。具体表现为:一是捕捞业面临的资源环境约束进一步趋紧,巨大的捕捞能力导致了掠夺性捕捞,近海和内陆渔业资源进一步衰退,渔获物质量和经济价值大幅下降。二是养殖业管理有待加强,全民所有水域、滩涂中无证养殖仍有存在;地方政府养殖证核发不到位,为避免征占养殖水域滩涂补偿养殖者,暂缓核发养殖证;小部分养殖户铤而走险,使用禁用药品,造成产品药残不合格;部分集约化养殖企业没有做好尾水处理,造成一定程度的水域污染。三是远洋渔业受到国际渔业新制度的挑战,公海渔业作业范围大大缩小,我国远洋船队与相关沿海国的渔业摩擦开始展露端倪。四是法律责任条款的规定不足以遏制违法行为。
鉴于此,2000年10月31日,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的决定》,对渔业法作出第一次修正,将渔业法条文总数由35条增扩到50条。此后,又于2004年8月、2009年8月、2013年12月先后进行修正。但这三次都是个别条款的小修正。
眼下,进入新时代,我国渔业发展已经由高速发展阶段转向高质量发展阶段,需要着力解决水产品总量相对过剩和结构性短缺并存问题。面对新时代新要求,只有不断完善法律规定,才能为广大人民群众吃上放心鱼提供更加坚实的法律保障,推动解决人民群众对优质安全水产品的需求与水产品供给结构性失衡之间的矛盾。通过贯彻落实相关法律制度规范,加快推进渔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动构建完善现代渔业产业体系,不断提升现代渔业发展质量,为实现我国由渔业大国向渔业强国转变提供法治保障。
9月23日下午,天津市贯彻落实渔业法情况汇报会上,全国人大常委会渔业法执法检查组成员聚焦如何吃放心鱼的问题。
回答这个问题的,是天津市市场监管委副主任苏德芬。“我们在每个农贸市场里都设立了快检室,每天抽检不同批次的包括鱼类在内的各种农产品,每个快检室都有一个公示牌,告诉老百姓今天抽检的水产是什么类,抽检结果是合格还是不合格,让老百姓能够吃到放心的水产品。把源头掌控好了,餐桌就安全了。”
有营养,味道好,很多老百姓都爱吃鱼。但曾几何时,想随时美美地吃上一顿鱼并非易事。于是在改革开放的大背景下,为了解决渔业资源过度捕捞、近海渔业资源衰退、水产品供给难以满足不断增长的社会需求、渔业水域污染严重等问题,我国出台了渔业法。
“渔业法解决问题的主要措施,就是通过鼓励渔业养殖大力增加水产品产量,通过鼓励外海和远洋捕捞减轻近海渔业资源压力,通过对内水和近海捕捞实施许可制度控制捕捞准入和捕捞量,通过渔业增殖和保护措施,特别是一些禁限措施,保护渔业生态、增加渔业资源。”据中国人民大学教授王灿发介绍,当时党中央、国务院已经将渔业与改善人民生活、繁荣城乡经济、促进贸易发展联系在一起,明确提出了“以养殖为主,养殖、捕捞、加工并举,因地制宜、各有侧重”的渔业发展方针。
伴随渔业法的颁布实施,我国渔业生产突飞猛进,渔业发展取得了巨大成就,实现了持续较快发展,水产品产量连续30年居世界首位,连续17年成为世界第一水产品贸易大国。“吃鱼难”问题得到有效解决;推动了远洋渔业发展,捕捞业生产结构得到一定调整;加强了渔业管理体制建设,提升了渔业管理法制化水平。
然而也应当看到,长期以来,主要追求产量增长和拼资源、拼消耗的粗放经营方式,使得渔业资源修复能力日渐弱化,水产养殖布局不合理、养殖水域周边污染、不科学不协调的养殖方式,造成渔业水域生态环境不断恶化。尤其是上世纪九十年代中期以后,我国渔业出现一些新情况、面临一些新形势。具体表现为:一是捕捞业面临的资源环境约束进一步趋紧,巨大的捕捞能力导致了掠夺性捕捞,近海和内陆渔业资源进一步衰退,渔获物质量和经济价值大幅下降。二是养殖业管理有待加强,全民所有水域、滩涂中无证养殖仍有存在;地方政府养殖证核发不到位,为避免征占养殖水域滩涂补偿养殖者,暂缓核发养殖证;小部分养殖户铤而走险,使用禁用药品,造成产品药残不合格;部分集约化养殖企业没有做好尾水处理,造成一定程度的水域污染。三是远洋渔业受到国际渔业新制度的挑战,公海渔业作业范围大大缩小,我国远洋船队与相关沿海国的渔业摩擦开始展露端倪。四是法律责任条款的规定不足以遏制违法行为。
鉴于此,2000年10月31日,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的决定》,对渔业法作出第一次修正,将渔业法条文总数由35条增扩到50条。此后,又于2004年8月、2009年8月、2013年12月先后进行修正。但这三次都是个别条款的小修正。
眼下,进入新时代,我国渔业发展已经由高速发展阶段转向高质量发展阶段,需要着力解决水产品总量相对过剩和结构性短缺并存问题。面对新时代新要求,只有不断完善法律规定,才能为广大人民群众吃上放心鱼提供更加坚实的法律保障,推动解决人民群众对优质安全水产品的需求与水产品供给结构性失衡之间的矛盾。通过贯彻落实相关法律制度规范,加快推进渔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动构建完善现代渔业产业体系,不断提升现代渔业发展质量,为实现我国由渔业大国向渔业强国转变提供法治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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