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级稻渔综合种养示范区创建标准
一、基本条件
(一)主体明确。创建主体为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企业等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或家庭农场等新型经营主体。
(二)权属清晰。示范区边界清晰,持有合法有效的土地承包权或经营权证明,无土地使用纠纷。
(三)质量安全。示范区周边无工业污染源,近五年来未发生重大污染事故或重大生态环境破坏事件。近三年,没有发生水稻和水产品重大质量安全事件。
二、产地环境
(一)土壤。土壤环境质量符合《土壤环境质量标准》(GB15618-1995)Ⅱ类以上标准。
(二)水源。水源充足无污染,水质达到《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Ⅲ类以上标准。
三、技术模式
(一)模式要求。形成了与当地自然条件和资源禀赋相适应的“一水两用、一田双收”典型技术模式。形成了以标准化生产、规模化开发、产业化经营、品牌化运作为特征,以“稳粮、促渔、增效、安全、生态”为目标的连片稻渔综合种养典型经营模式。
1.标准化生产。根据实际将稻田划分为若干标准化的综合种养单元,并建立了相应的先进稻渔生产技术、质量安全控制和稻渔工程标准。
2.规模化开发。平原地区应集中连片,且面积达到3000亩以上;丘陵山区应各田块位置毗邻,面积在1000亩以上。
3.产业化经营。建立了苗种供应、生产管理、流通加工、产品销售等关键环节的产业化配套服务体系。
4.品牌化运作。产品通过无公害农产品或者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认证。拥有水稻和水产品自主品牌,具有健全的品牌经营和管理体制。品牌具有一定知名度,品牌产品售价与当地普通产品相比产生了一倍以上的品牌溢价。
(二)指标要求。各项经济技术指标合理优化,满足稻渔互利共生需求,降低农业面源污染,实现节能减排,提高稻渔种养综合效益。
1.水稻产量。平原地区优质无公害水稻亩产不低于500公斤;丘陵山区优质无公害水稻亩产不低于400公斤。通过有机产品认证的区域,亩产可适当降低30%左右。
2.田间工程。田间工程建设应符合主养品种对稻渔共生的基本要求,且沟坑占比不得超过总面积的10%。
3.用药用肥。使用有机肥为主,化肥使用量与同等条件下水稻单作相比减少50%以上。病虫害防治主要依靠生态防治,农药使用量与同等条件下水稻单作相比减少50%以上。水产动物病害防治主要利用生态措施,渔用药物使用符合规定,严格把控水质改良剂、底质改良剂、微生态制剂质量关。鼓励实现“零化肥、零农药和零抗生素”的“三零”目标。
4.循环利用。水产动物养殖充分利用稻田的天然生物饵料,饵料系数与池塘养殖相比减少35%以上。水产动物残饵粪便等为水稻提供肥料,减少化肥使用50%以上。鼓励水稻秸秆还田利用。
5.产值利润。亩均利润与同等条件下水稻单作相比提高一倍以上,且亩均增加利润不低于2000元。
四、生产管理
(一)生产记录。建立《稻渔综合种养生产记录》《稻渔综合种养施肥用药记录》和《稻渔综合种养产品销售记录》,按时认真填写,记录内容详细完整准确并妥善保管。
(二)质量控制。建立了生产投入品采购、保管和使用规章制度;采购生产投入品来源于合法生产企业,并按照《农药管理条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规定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农药和饲料,不使用冰鲜(冻)饵料直接投喂,无使用禁用药品行为。水产品和稻米品质需至少达到无公害产品标准。
(三)内部管理。内部管理制度健全,张贴重要的管理制度、技术规程等,定期对职工或成员进行相关技术培训。有稻渔综合种养专职技术人员或技术支撑单位。
(四)产品追溯。建立产品可追溯制度,销售农产品应附具《产品标签》或者《食用农产品合格证》。
五、社会效益
(一)辐射带动。发挥示范区辐射带动作用,积极主动为区域农户提供稻渔综合种养技术咨询和培训服务,联系和示范带动周边养殖渔民50户以上,提高周边农户对稻渔综合种养的认知程度和技术水平。
(二)就业增收。能直接吸纳当地农(渔)民就业或间接提供劳动就业岗位,或与当地利益相关的农(渔)户建立了公平合理的利益共享机制,带动当地利益相关的农(渔)民人均年收入增长20%以上。
(三)融合发展。在发展稻渔综合种养的基础上,开展了农产品加工销售、创意农业体验、休闲旅游等二三产业,产业链得到有效延伸,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效果显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