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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农委关于公开征求《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

来源: 编辑: 时间:2022-10-18
重庆市农委关于公开征求《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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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公开征求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长江水生生物保护工作的意见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的通知



《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长江水生生物保护工作的意见的实施意见(代拟稿)》(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已由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起草完成,现进入社会稳定风险评估阶段,望广大公众积极参与。

一、《实施意见》内容

《实施意见》内容详见附件。

二、《实施方案》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一)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联系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

联系单位: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通讯地址:重庆市两江新区黄山大道186号

联系人:许成帅

电话(传真):023-89133820,89133094

邮箱:cqyuye2008@163.com

(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工作程序和工作内容

1.识别《实施意见》自身存在的风险因素;

2.对《实施意见》的起草及实施过程的合理性、合法性、可行性和可控性进行评估;

3.对可能导致社会稳定风险的因素分析;

4.对《实施意见》的社会稳定风险进行评级,提出改进措施或项目实施建议。

(三)征求公众意见的主要事项

1.《实施意见》对当地社会、经济发展的影响;

2.《实施意见》对群众、团体等自身利益的影响;

3.《实施意见》可能产生的安全因素与自身利益的影响;

4.《实施意见》可能产生的环境因素与自身利益的影响;

5.对《实施意见》的态度;

6.公众关心的其他相关问题。

(四)征求公众意见的主要方式

公众可以通过信函、电子邮件、传真等方式向上述单位提出自己的意见。

(五)征求公众意见的截止日期

本公示有效期为自公告之日起7日内。

附件: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长江水生生物保护工作的意见的实施意见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2019年1月30日         

附件

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长江水生生物保护工作的意见的实施意见

(代拟稿)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长江水生生物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8〕95号),养护和合理利用水生生物资源,全面提升我市水生生物资源养护管理水平,改善水域生态环境,切实加强长江(重庆段)水生生物保护工作,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深化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重庆提出的“两点”定位、“两地”“两高”目标和“四个扎实”要求,落实市委五届三次、四次全会精神,坚持贯彻新发展理念,聚力修复长江水生态系统,全面加强长江水生生物保护工作,把“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的有关要求落到实处,构建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绿色发展新格局。

(二)基本原则。

树立红线思维,留足生态空间。严守全市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和资源利用上线,根据我市水生生物保护和水域生态修复的实际需要,切实加强水生生物保护区规范化建设和管理,在生态功能重要和生态环境敏感脆弱区域科学建立水生生物保护区。

落实保护优先,实施生态修复。坚持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理念,把修复长江生态环境摆在压倒性位置,进一步强化涉水工程监管,完善生态补偿机制,修复水生生物重要栖息地和关键生境的生态功能。

坚持全面布局,系统保护修复。坚持上下游、左右岸、干支流有机统一的空间布局,把水生生物和水域生态环境放在山水林田湖草生命共同体中,全面布局、科学规划、系统保护、重点修复。

实行政府主导,部门协同推进。牢固树立“一盘棋”思想,加强宣传教育,切实提高主观能动性,政府主导,部门各尽其责、共同发力,实现协调发展、有机融合,合力推动水生生物保护。

(三)主要目标

到2020年,我市长江、嘉陵江、乌江干流重点水域实现常年禁捕,水生生物保护区建设和监管能力显著提升,保护功能充分发挥,重要栖息地得到有效保护,关键生境修复取得实质性进展,水生生物资源恢复性增长,水域生态环境恶化和水生生物多样性下降趋势基本遏制。到2035年,我市重要生态环境明显改善,水生生物栖息生境得到全面保护,水生生物资源显著增长,水域生态功能有效恢复。

二、开展生态修复

(四)实施生态修复工程。统筹山水林田湖草整体保护、系统修复、综合治理,编制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在重要水生生物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等关键生境采取必要的工程措施,构建生态廊道和生物多样性保护网络,优化生态安全屏障体系,消除已有不利影响,恢复原有生态功能,提升生态系统质量和稳定性,确保生态安全。在嘉陵江、乌江选取条件成熟的大坝作为试点,研究设置过鱼设施等措施,满足水生生物洄游习性和种质交换需求。

(五)优化完善生态调度。开展基于水生生物需求、兼顾其他重要功能的统筹综合调度,最大限度降低不利影响。加强水资源合理调度,采取综合性或针对性措施,防治大型水库库容调度对水生生物造成的不利影响,健全长江流域江河生态用水保障机制,保障重要断面的生态流量,维护流域生态平衡。

(六)科学开展增殖放流。制定增殖放流总体规划和实施方案,完善增殖放流管理机制,加强种苗质量和放流品种管理、持续开展放流效果监测评估、严格苗种采购和放流监管,推进增殖放流活动科学化、规范化、有序化、社会化、常态化,提高增殖放流效果。引导宗教组织、群众团体等社会力量科学放生,严禁向天然开放水域放流外来物种、人工杂交或有转基因成分的物种,防范外来物种入侵和种质资源污染。

(七)推进水产健康养殖。加快编制发布全市养殖水域滩涂规划。加强水产养殖新技术、新品种、新模式的研究、创新和推广,加快发展生态渔业,充分利用山区特色,推广节能减排和尾水治理等生态养殖技术,大力推广池塘生态健康养殖模式;推广“以水养鱼,以鱼控草、以鱼抑藻、以鱼净水”的生态修复技术,大力推广大水面增殖放流模式;推广稻渔共作技术,大力推广稻田综合种养模式,促进农业增效和农民增收。江河湖库以及三峡库区175米水位淹没区内禁止采用网箱及投放化肥、粪便、动物尸体(肢体、内脏)、动物源性饲料等污染水体的方式从事水产养殖。加强水产养殖环境管理和风险防控,减少鱼病发生与传播,防控外来物种养殖逃逸造成开放水域种质资源污染。

三、拯救濒危物种

(八)实施珍稀濒危物种拯救行动。按国家统筹推进以中华鲟、长江鲟为代表的珍稀濒危水生生物保护行动,配合建设接力保种基地。支持有条件的科研单位和水族馆建设长江上游珍稀濒危物种人工繁育和科普基地,经常性组织开展长江水生生物科普宣传活动。建立和完善水生生物保护物种保护救助奖励制度。建立野生鱼类保种繁育基地和救护基地,对误捕、受伤、搁浅、罚没的水生野生动物及时进行救治、暂养和放生。

(九)全面加强水生生物多样性保护。对照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和保护等级,加快调整我市地方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名录,依法严惩破坏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资源及其生境的违法行为,支持检察机关针对环境资源保护等领域提起的公益诉讼工作,落实司法机关针对野生动物资源及其生境在监管过程中存在的漏洞、薄弱环节提出的《检察建议》、《司法建议》。针对不同物种的濒危程度和致危因素,积极探索珍稀濒危物种人工繁育和种群恢复工程,全方位提升我市水生生物多样性保护能力和水平。

四、加强生境保护

(十)强化源头防控。强化国土空间规划对各专项规划的指导约束作用,水电、港口码头、河道岸线利用等专项规划报批前应送同级自然资源部门进行规划符合性审核,加强各类规划的协同性,加强对水域开发利用的规范管理,严格限制并努力降低不利影响。流域的开发利用规划、水利、水能开发、交通(如航运、航道整治等)等专项规划应依法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充分考虑水生生态系统的整体性保护,严格控制开发强度;水利、水电等实际环境影响程度和范围较大,且主要环境影响在项目建成运行一定时期后逐步显现的建设项目,以及涉及生态敏感区的建设项目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

(十一)加强保护地建设。结合生态保护红线,在水生生物重要栖息地和关键生境科学建立自然保护区、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或其他保护地,实行严格的保护和管理。统筹协调保护地与人类活动之间的关系,进一步优化调整现有保护地的主体功能和空间布局,在科学论证和依法审批的基础上,确定保护地功能区范围,合理规范涉保护地人类活动。强化水生生物重要栖息地完整性保护,对具有重要生态服务功能的支流进行重点修复。

(十二)提升保护地功能。依法落实各类保护地管理机构和人员,切实保障设施建设和运行经费投入。加强水环境质量检测能力建设,加大对保护对象的生态功能研究,增强监管、驯养繁育、救护和科普功能。持续开展专项督查检查行动,及时查处和有效防止水生生物保护地违法开发利用和保护职责不落实等问题。

五、完善生态补偿

(十三)完善生态补偿机制。基于水生生物保护的流域性、系统性特点,统筹全市涉水工程生态补偿资金,专项用于支持全市水生生物重要栖息地的保护与恢复工作。科学确定涉水工程对水生生物和水域生态影响补偿范围、补偿标准、补偿用途。通过完善均衡性转移支付和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政策,加大对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补偿与保护的支持力度。

(十四)推进重点水域禁捕。制定禁捕方案,科学划定禁捕、限捕区域,统筹推进渔民上岸安居、精准扶贫等方面政策落实,探索建立禁捕补偿制度,通过资金奖补、就业扶持、社会保障等激励措施,引导扶持捕捞渔民加快退捕转产。力争全市水生生物保护区在2019年末实现全面禁捕,其他重点水域在2020年末实施合理期限的常年禁捕。进一步健全江河休养生息制度,妥善解决退捕渔民养老保险问题,确保捕捞渔民能够“退得出、安得稳、禁得住、管得好”。

六、加强执法监管

(十五)提升执法监管能力。推动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加强执法队伍和装备设施建设,形成与保护管理新形势相适应的监管能力。引导退捕渔民参与巡查监督工作,进一步完善水生态保护群防群治机制。加强对涉水工程的监督检查,强化水域污染风险预警和防控,及时调查处理水域污染和环境破坏事故。健全执法检查和执法督察制度,严肃追究失职渎职责任。

(十六)突出重点强化执法。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有效衔接,依法严厉打击严重破坏资源生态的犯罪行为。健全涉水部门联合执法、毗邻区域协同执法的联动工作机制,开展专项联合执法行动,重点打击破坏水生生物资源及其生境的行为。坚决清理取缔涉渔“三无”船舶和“绝户网”,严厉打击“电毒炸”等非法捕捞行为,严肃查处制售电捕鱼器具、收售非法捕捞渔获物的违法犯罪行为。

七、强化支撑保障

(十七)加大保护投入。加强对水生生物保护工作的政策扶持和资金投入。创新水生生物保护管理体制机制,鼓励企业和公众支持水生生物保护事业,健全多主体参与、多元化融资、精准化投入的体制机制。

(十八)加强科技支撑。鼓励高等院校、科研及推广机构参与水生生物保护研究,积极探索珍稀濒危水生生物人工驯养和繁育技术攻关,开展生态修复技术集成示范,探索、推广水生生物保护模式和技术。强化珍稀濒危物种遗传学研究,提升物种资源保护、保存和恢复能力。

(十九)提升监测能力。加强水生生物资源监测网络建设,提高监测系统自动化、智能化水平,提升防范水域环境变化对水生生物产生不利影响的预测预报能力。加强生态环境大数据集成分析、综合应用,促进信息共享和高效利用。组织开展水生生物资源与环境本底调查,建立水生生物资源资产台账。

八、加强组织领导

(二十)严格落实责任。水生生物保护工作实行区县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纳入政府绩效目标及河长制考核体系,制定工作任务清单,按照时间节点进行考核验收,形成共抓长江大保护的强大合力。

(二十一)强化督促检查。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建立健全沟通协调机制,适时督查和通报相关工作落实情况。对在长江水生生物保护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对工作推进不力、责任落实不到位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二十二)营造良好氛围。积极开展长江水生生物保护宣传,鼓励各类媒体加大公益广告投放力度。配合国家开展长江流域渔文化遗产保护和开发,挖掘我市珍稀特有水生生物及其栖息地历史文化内涵和生态价值,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长江大保护的良好氛围。


(发布时间:2019-05-30 来源: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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