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渔业农产品地理标志现状及建议
根据《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定义,农产品地理标志是指标示农产品来源于特定区域,产品品质和相关特征主要取决于自然生态环境和历史人文因素,并以地域名称冠名的特有农产品标志。该《办法》于2007年12月由农业部发布,标志着农产品地理标志工作进入制度化、规范化和常态化的管理轨道。这项工作的开展,将对水产品质量安全水平提升、品种资源保护、现代渔业产业发展、渔业增效和渔民增收起到重要的推动作用。
七年来,在各级政府和农业部门的积极推动下,农产品地理标志工作取得了重要进展,产品规模稳步扩大,产品质量稳定可靠,产业水平显著提高,品牌影响力大幅提升,促进农业增效和农民增收作用明显,实现了速度、质量、效益的同步增长,为新时期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的整体提升和农业农村经济的持续稳定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农产品地理标志与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一起已经成为政府主导的安全优质农产品公共品牌,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农产品生产消费的主导产品。
一 农产品地理标志在我国渔业中的作用
(一)保护水产品优势种质资源
我国幅员辽阔,南北横跨三大气候带,各地资源在漫长进化或驯化过程中,逐步适应了当地生长的环境条件,并赋予了该品种独特的品质和人文特色,从而形成了当地独一无二的品种。可以说,我国的水产种质资源十分丰富。2007年,国家层面开始通过实施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对其加以保护。然而,保护区具有浓厚的行政色彩,未能充分调动生产者的主观能动性。在农产品地理标志产生之前,部分优势品种被确定为特种农产品或原产地农产品等名称加以保护,但都各有缺陷。农产品地理标志可以说是两者的有机综合,比特色农产品多了产地的特指性,比原产地农产品多了丰富的人文、历史、资源禀赋等外延价值。
《办法》明确规定“申请地理标志登记的农产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称谓由地理区域名称和农产品通用名称构成;(三)产品品质和特色主要取决于独特的自然生态环境和人文历史因素:(四)产品有限定的生产区域范围”。第一条保证了地理标志产品具有独一无二的名称,第三条和第四条将这种独一无二名称的产品限制在了一定的区域。这种产品因其独特的品质和特色在与同类产品竞争中占据优势,经济效益相对显著,这使得相关从业者必须努力保持这种品质和特色,从而对科学合理地保护和利用该种质资源起到积极作用。
(二)促进品牌化,增加渔民收益在日趋激烈与细分的市场竞争中,品牌越来越成为企业生存与发展的关键,市场竞争已经从价格竞争、质量竞争逐步走向品牌和文化竞争。实施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正是这种人文价值诉求的充分体现,当消费赋予了产品文化内涵时,其产品的增值空间和品牌影响力是无法估量的。而知识产权是品牌的重要组成部分,一方面知识产权被用于生产,成为产品,为企业创造效益,另一方面,知识产权即使不被应用于生产,自身也是具有价值的。而农产品地理标志其实质就是一种知识产权,一种只针对初级农产品的知识产权。初级农产品的附加值往往较低,在市场中基本属于微利产业。而农产品地理标志可以促进初级农产品的品牌化,满足了消费者对不同口味、品质及非商品固有特性的外延性价值的需求,从而增加了其附加价值。
此外,农产品地理标志是一种“公权”属性的知识产权。《办法》规定符合一定条件的生产者均可向登记证书持有人申请使用农产品地理标志,后者不得向前者收取使用费。这就使得一定地域内的相关从业人员可以共享品牌化后增值的利润。2010年民盟天津市委的调查有地理标志的产品价格普遍比同类产品价格高出20%~90%。
(三)带动标准化生产,提高质量安全水平
据国际统计,当一国恩格尔系数在50%以上时,民众主要关注农产品的数量安全,当恩格尔系数在40%~50%之间时,民众逐步开始注重农产品质量安全。2013年我国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恩格尔系数分别下降至35.0%、37.7%。食品质量安全已成为全民焦点话题。而我国水产品也已经从单纯追求数量增长阶段过渡到质量安全发展阶段。如何有效提升水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已经成为我国渔业相关部门的重要课题之一。
现阶段,我国正逐步推动建立以“三品一标”为主体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模式、制度安排及发展机制。“三品”是指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一标”则是农产品地理标志。其中四种认证发展机制完全由政府推动的为无公害农产品和农产品地理标志。前者定位于保障农产品基本安全,后者则定位于保护特定农产品资源和品质。意即在农产品质量安全体系中,前者处于基础性地位,而后者则面对相对高端产品。无公害农产品的基础作用毋庸置疑,但在世界经济一体化格局逐步形成,国际间的贸易竞争日趋激烈的今天,特定农产品的稀缺资源优势日渐明显,充分发挥农产品地理标志的引领带动作用,可以更好地推进农业标准化生产,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
《办法》明确规定“申请地理标志登记的农产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产地环境、产品质量符合国家强制性技术规范要求”,而向登记证书持有人申请使用者应当“能够严格按照规定的质量技术规范组织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在申报过程中,应当向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产品典型特征特性描述和相应产品品质鉴定报告;产地环境条件、生产技术规范和产品质量安全技术规范”。以上规定使得农产品地理标志既是知名的农产品产地标志,又是重要的农产品质量标志。发展农产品地理标志产业,有助于形成以标准规范生产、以标志保证质量、以信誉促进销售的良性机制。
二 我国渔业农产品地理标志工作开展情况
2008年7月1日,农业部发布第1054号公告,公布了首批28个农产品地理标志产品,水产品中仅有威海野生刺参上榜。2014年公布的三批213个地理标志产品中,水产品有19个上榜。由此可见水产品在农产品中的登记公告比例有所提高,反映了渔业从业人员对农产品地理标志的意识有所增强。
统计分析农产品地理标志水产品,有两个方面值得注意:一是登记公告水产品种类多样,以2014年为例,19个水产品中包括鱼8个、甲壳类5个、贝类5个、刺参1个,基本为名特优产品,体现了目前农产品地理标志工作的重心和倾向;二是登记公告申请人主体多样,其中公共管理、服务机构13个(水产技术推广站10个、综合服务机构2个、管理机构1个)、各类协会5个、养殖场1个,这与《办法》中“……登记申请人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下列条件择优确定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行业协会等组织”相对吻合,也体现了农产品地理标志的“公权属性”。
三 我国渔业农产品地理标志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一)生产者方面存在的问题——渔业规模化、产业化和组织化程度较低,不利于农产品地理标志的保护和发展
农产品地理标志是一种“公权”属性的知识产权,是集体享有的。2014年19个登记申请人中“公共”组织18个,正是其公权属性的表现。这也为渔民提供了无须自创品牌而分享品牌利益,无须形成规模经营而分享品牌附加值的可能。但从另一方面讲,农产品地理标志应属产业集群,但现状是群而不集,规模化、产业化和组织化程度较低。群而不集造成诸多危害:一是地理标志可以为很多家企业使用,在缺乏龙头企业的主导或者水平较高的协会组织的指导或监督下,趋利避害的心态使得各企业目光短视,只顾眼前利益,过度榨取农产品地理标志,而不去想维护品牌形象,导致产品质量低下,以次充好,长此以往将严重损坏品牌形象和农产品地理标志的公信力。二是即便各企业自觉维护产品质量,但基于使用共有标志,而其他方面无任何联系的松散的联合体缺乏创新能力,造成该集群产业缺乏发展后劲,而一直在简单的重复生产或低水平发展上徘徊,小的企业即便想创新,也是缺少资金和人才,有心无力。目前标志产品产业发展主要依靠的是生产要素优势,即基于一国或地区的地理环境、自然条件、人文因素和历史传统等地理标志的优势,这很容易单显产业成绩,但也非常脆弱,生产要素比较优势的降低或相对减弱很容易给产业发展带来重创乃至灭顶之灾。
(二)政府方面存在的问题
1.管理形式和体制不完善。目前,除了农业部进行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保护以外,国家工商总局、质检总局也在开展地理标志的的登记保护(地理标志指标志出某商品来源于某成员地域内,或来源于该地域中的某地区,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其他特征主要与该地理来源有关),而地理标志同样是极具三农权益属性的知识产权(2011年发布的《第二次全国地理标志调研报告》对全国地理标志数据库中1949个地理标志进行统计分析,其中涉农产品总数为1850个,占总数的94.92%)。由此可见,农产品地理标志和地理标志极其相似,一般的企业和民众难以区分。此外,即便是农产品地理标志也尚未形成合理、统一、操作性强的保护规则,农业部、工商局、质检局、知识产权局等都可以对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进行管理。
2.证后监管不到位,公信力不强。缺乏严格有效的质量监督机制以及执法措施不力是制约我国实施及利用农产品地理标志的最大障碍之一。一方面,市场上假冒伪劣产品泛滥,直接影响了农产品地理标志产品的声誉;另一方面,部分农产品地理标志持有者或使用者受利益驱使,以次充好、杀鸡取卵现象频频发生。目前农产品地理标志的申报程序已相对完善,但一旦登记保护,其证后监督复查则有所欠缺,导致农产品地理标志重申请,轻保护,公信力不高。其原因主要是政府主管部门意识有所欠缺。三品一标工作中,无公害农产品因其最基础也最易出问题而备受民众关注,政府的工作重心更多倾向于无公害农产品,相比之下,农产品地理标志因定位较高端,受到的关注相对要少很多。
四 进一步推进农产品地理标志工作的建议
(一)加快认证工作,不断扩大总量规模,形成规模效应
一是加强资源的调查和规划。由政府牵头,开展农产品地理标志资源的普查,深入了解符合保护要求的农产品资源状况、类型分布、品质特性、生产、加工、市场占有等情况,在此基础上,分类指导,重点培育。二是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农产品地理标志的社会影响。三是产品认证工作与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等标准化创建工作结合,发挥好标准化生产示范带动作用。四是设立用于支持品牌战略和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专项资金,在用地、用电、用水等资源要素方面给予政策支持,出口优先扶持等。(二)培育市场主体,完善利益联结机制
农产品地理标志与绿色食品和有机食品不同,实行的是政府推动的发展机制,但市场主体的作用同样至关重要,这些主体包括协会、合作组织、龙头企业等。《办法》第二章第八条明确规定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申请的主体是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和行业协会等组织。而在实践中,也只有这些组织能将分散的农户联结起来,共享品牌价值。而这些主体也可以有效地协调跨行政区划的农产品地理标志的管理问题。因此,政府要引导和支持这些组织开展农产品地理标志的登记申请,同时指导其进行行业自律和产品的保护与开发,确保其依法享有农产品地理标志的使用权、管理权和收益权。此外,要注重扶持龙头企业的发展壮大,推广“地理标志+龙头企业+农户”的经营模式,让农户分享更多生产和销售各环节经济利益。
(三)加强证后监管,建立长效监管机制
农产品地理标志的定位是成为我国安全优质农产品的精品品牌和集中体现。农产品地理标志的生命力也在于其公信力。因此,加强证后监管,维护农产品地理标志的形象至关重要。
证后监管包括两个方面,第一是产品质量监管。要依法建立监管制度,制定相关监督管理规范,明确各级监管机构,权利职责匹配,创新监管模式和措施;强化支撑体系建设,加强监管队伍建设,提高检测技术水平;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检查相结合,检查与执法联动,争取将农产品地理标志质量抽检纳入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的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和监督抽检计划;逐步建立农产品地理标志监测信息共享机制;建立免检制度和退出机制,对连续多次符合标准的产品参考实施免检制度,对不符合申请时标准的产品则给予一定时期的限期整改,如若再不符合,则撤销资格;结合产地准出市场准入制度的实施,开展质量可追溯管理,以包装标识为载体,通过生产记录和严格落实标准化生产,实现从池塘到市场全程可追溯控制,做到“生产有记录,流向可追踪,信息可查询,质量可追溯”。
第二是标志使用管理。依法实施标志监管,建立包装标志印刷审核备案制度和标志使用管理制度;规范包装标识管理,指导获证单位建立包装标识管理制度,引导获证产品依法规范包装上市,提高标志使用率;定期、不定期检查结合,开展包装标识市场专项检查等。
(中国水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