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出台水产养殖污染防治规范
为推动浙江省水产养殖发展与水环境保护协同共进,切实转变发展方式,构建生态优先、绿色发展、高质高效的现代水产养殖业,近日,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公布了《浙江省水产养殖污染防治管理规范(试行)》。
《规范》共分总则、禁养区和限养区的划定整治、养殖区的污染防治、渔业水域环境监测和监督管理四部分二十二条。《规范》明确了水产养殖、污染的概念,较完整地梳理了渔业主管局、技术推广部门、渔业执法机构以及政府相关部门水产养殖污染防治和监督管理职责,明确了养殖生产者规范操作以及当前鼓励和扶持发展的生态循环模式类型。
《规范》指出,一级饮用水源、水环境敏感地带和航道等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部门依法划定的不适合水产养殖的区域为禁养区,禁养区划定前已有的养殖生产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应当限期搬迁或关停;二级饮用水源地、水环境承载力较弱和重点港湾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部门依法划定的限制水产养殖的区域为限养区,限养区划定前已有的养殖生产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要根据当地相关规划和水环境承载力,要求养殖生产者限期对可能造成周围水环境污染的水产养殖设施进行整改。整治不到位的,应限期搬迁或关停。
在法律责任方面,除了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渔政执法机构依据《浙江省渔业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实施监督管理之外,发现养殖生产使用农药清塘、清涂行为的,应移交农业执法机构或公安机关处理。
据悉,自2014年“五水共治”以来,全省渔业系统组织实施了“渔业转型促治水行动”,五年来,三大工程累计完成池塘生态化改造78.5万亩,稻鱼共生轮作77.7万亩,水生生物增殖放流123.7亿单位,减少氮磷排放3000吨,减施化肥农药5500吨。同时,划定整治禁(限)养区面积75万亩,拆除整治污染较重的甲鱼温室1395万平方米、网箱122万平方米,有效地淘汰了落后过剩产能,优化了产品和产业结构,推动了渔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深入。通过治水倒逼,配套产业转型的组合举措,有力改善了渔业水域环境,提升了产品品质和质量效益,形成了“以鱼治水、以鱼秀水、以鱼富民”的产业发展新格局。
适时出台《规范》,一方面有利于指导各地加快推进中央环保督察反馈问题整改,提升整改质量,推动产业转型;另一方面也有利于推动浙江省水产养殖发展与水环境保护实现“双赢”,更好发挥浙江省水产养殖转型发展继续走在全国前列、不断谋取新篇的先行地、样板区作用。